离婚诉讼中感情破裂标准缺陷的解决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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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感情破裂标准缺陷的解决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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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   李广远

  

摘要:目前离婚诉讼中感情破裂标准具有主观性强、难以操作的特点,一些学者认为应以婚姻关系破裂标准取代感情破裂标准。然而这种替代没有必要,也没有触及问题的本质。解决感情破裂标准的缺陷应当从技术层面出发,设立更加具体的参照规范以及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关键词感情破裂标准;婚姻关系破裂标准;诉讼离婚


 一.导论

 早在1980年的《婚姻法》实施以来,我国诉讼离婚制度一直坚持以夫妻感情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主要依据。时至今日,很多学者都主张以“婚姻关系破裂”取代“感情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律理由,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感情破裂”的认定过于主观化,相关的法律规定事由缺乏操作性,致使法官无法对离婚诉讼进行公正的裁量。本文认为,感情破裂标准虽然存在主观性强、难以操作的缺陷,但是将其替换为婚姻关系破裂标准并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弥补感情破裂标准缺陷的关键在于制定更加具体的标准和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二.感情破裂标准的缺陷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了五种感情破裂的情况,其中最后一种是离婚情况的兜底性条款。根据最高院在2018年发布的“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提供的数据,有77.51%的夫妻因感情不和向法院申请解除婚姻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最后一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兜底性条款规定了大部分的情况,法律具体规定的前四种感情破裂的情况反而成为了特例,充分说明感情破裂标准的认定实在难以把握。当大部分情况都被纳入到兜底性条款的规定下,使得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变得过大时,对法官的专业素养要求就变得更高。除了要求法官具备足够的法律素养,还要求法官对婚姻和家庭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另外,感情是一种比较主观的心理因素,既容易随时间而不断变化,又难以根据表面现象作出准确的把握和推定。因此裁决离婚诉讼的法官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判定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对于同一个离婚诉讼案件,不同的法官往往有着不同的意见,使得诉讼离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愈发不可控制。

三.婚姻关系破裂标准解决不了实质问题

针对感情破裂标准难以把握和操作的缺陷,很多学者主张以婚姻关系破裂替代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律标准。主张修改为婚姻关系破裂的学者们的理由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点:(1)感情是主观的,“感情破裂标准”不易认定,司法操作性差;(2)感情属于主观范畴,不能被法律所调整,法律调整的是婚姻关系本身;(3)以感情破裂作为解除婚姻关系的标准,不适合我国当前的婚姻关系状况;(4)感情不是婚姻的全部,感情生活不代表婚姻生活的全部,感情破裂不意味着婚姻关系的破裂。

第一,“感情破裂标准”确实存在不易认定,司法操作性差的缺陷,但是没有必要以婚姻关系破裂取代感情破裂标准。与感情破裂标准相比,判断婚姻关系破裂同样需要凭借外在的表现。第二,尽管我国采用“感情破裂标准”,但并不意味着《婚姻法》调整的就是感情。我国的法律并没有“越权干涉感情”,第二个理由不成立。第三,主张“婚姻关系破裂”的学者们认为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们的经济生活水平仍然不足以实现以纯粹爱情为目的的婚姻生活。因此以感情作为婚姻存在的本质,没有忽略婚姻的社会本质,也没有不符合我国现实的婚姻关系。第四,尽管感情不是婚姻的全部,但是感情可以集中体现婚姻延续的可能性。婚姻生活包括精神生活、经济生活和性生活。感情是精神生活的一部分。因此依据感情破裂标准判断婚姻生活能否继续下去,仍然是有一定道理的。

四.法定离婚标准的完善

1.一些关于制定更加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标准的设想。尽管我国采纳“感情破裂说”,但是同那些采纳“婚姻关系破裂说”的国家一样立法将分居作为离婚的一种法定理由。其实分居制度不应该只是“婚姻关系破裂标准”的专属,长期分居不仅可以作为判断婚姻关系破裂的标准,还可以在我国作为判断感情破裂的一种标准。目前我国关于分居的规定相比于其他国家过于笼统,可以效仿“婚姻关系破裂说”国家进行详细的规定,比如:夫妻分居超过一年,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同意,判定感情破裂;夫妻分居超过两年,一方提出离婚,无论另一方是否同意,都判定感情破裂。

  2.几种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思路。在离婚诉讼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举证困难的情况,使得法官可以主观性否定证据。因此,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一种有效办法是提高举证人收集证据的能力。在过去,妇联作为维护中国妇女利益的人民组织,可以为婚姻中的女性受害者提供举证帮助,维护其合法的权利。未来应该进一步培养妇联组织收集证据的能力,培养妇联组织相关的婚姻法律知识,加强妇联的思想道德建设,法庭也要相应地提高妇联提供的证据效力。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未必所有的婚姻中女方都是弱势群体,在少部分婚姻中弱势的一方反而是男性受害者,可以让妇联给予他们一定的帮助。

五、总结

感情破裂标准的认定存在着难以把握和操作性不强的缺陷,致使法官在离婚诉讼中依赖于主观性发挥,影响了司法的公正。一些学者们提出以婚姻关系破裂标准取代感情破裂标准,但是解决不了实际问题。要弥补感情破裂认定的缺陷,应当着手于设立更多可操作的立法标准以及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本文提出了一些关于标准制定的设想和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思路,期待以此抛砖引玉,引起社会和学界的广泛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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