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异 孩子诉求祖父母分割父亲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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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异 孩子诉求祖父母分割父亲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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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12岁孩子起诉祖父母

小朱今年12岁,父母2015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小朱由母亲黄某美抚养,父母共同财产登记在黄某美名下的一套房产归小朱父亲朱高(化名)所有。但直到朱高去世时,该房也未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小朱随母亲一起生活至今。2019年6月23日,朱高去世,小朱的爷爷朱大高(化名)和奶奶黄某丽得到抚恤金102286元。小朱对父亲生前所留有的遗产除上述房产及职业年金、基本养老保险以外,其他的无处知晓。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朱请求法院依法分割父亲的遗产。
小朱的爷爷奶奶辩称,小朱由黄某美抚养,朱高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以上房屋是朱高的,朱高自行承担房屋还款责任。朱高的房子需还款至2033年6月5日才能还完,该房产产权还没有依法登记,依法不能以遗产进行分割。况且这102286元的抚恤金是国家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是抚慰死者家属的,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抚恤金应归他们二老所有。案件审理过程中,小朱变更诉讼请求,放弃继承父亲的抚恤金。
经五指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朱高原为五指山市某学校教师,因病于2019年6月身故。儿子小朱现年12岁,父亲朱大高现年73岁,母亲黄某丽现年71岁。涉诉房产是小朱父母按家庭为单位以黄某美名义共同申请的经济适用房,房产总价232100元,按揭贷款购买,现还欠贷款11万元。法院还查明,朱高身故时,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有12870.75元,单位账户有25741.07元,合计38611.82元;基本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为62935.81元,抚恤金102286元。

判决:老人无能力支付房贷,房产归孩子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之间争议最大的是涉诉房产,涉诉房产是经济适用房,现登记在黄某美名下,朱大高、黄某丽两人年老体弱,无经济收入,也无能力支付每月贷款。小朱是朱高唯一的儿子,朱高虽已与小朱母亲离婚,但朱高在世时,每月依然需向小朱支付抚养费;而朱大高、黄某丽两人共同生育子女6人,除朱高外,其余子女均健在,故小朱对朱高的依赖程度更大于两位老人对朱高的依赖程度。
庭审中,根据小朱补充的证据“光盘”内容,法院认为朱高的心愿就是要把唯一的房产留给自己的儿子。虽然该“光盘”内容不具有作为遗嘱继承的形式要件,但是从房子的性质、小朱现居住条件、小朱母亲自愿偿还的能力、两老人的偿还能力以及两老人多子女的情况来看,法院综合评定房子判决给小朱更符合被继承人的心愿和现实意义。
因朱高病故,原、被告均可以享有抚恤金102286元。法院认为,小朱自愿放弃抚恤金,是其对继承房产后对爷爷奶奶的一种补偿,也是其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照准。朱高的职业年金38611.82元、基本养老保险金62935.81元,合计101547.63元,属于朱高的遗产,原、被告各享有三分之一的继承权,即每人可继承33849.21元。最终,五指山市人民法院判决由小朱继承朱高的房产;朱高的职业年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合计101547.63元由小朱、爷爷和奶奶各继承三分之一,即小朱继承33849.21元,朱大高、黄某丽共同继承67698.42元。

律师说法: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均等分配遗产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鲁南认为,继承分为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代位继承、转继承等方式。本案中,被继承人朱高身故时,其儿子、父母在世,关于朱高的财产如何处分,朱高并没有立书面遗嘱,因而本案在处理朱高遗产时,应当适用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法定继承的顺序,就是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次序。被继承人死后,并非所有的法定继承人都可以同时继承遗产,而是要按照法律所规定的先后顺序,依法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李鲁南表示,小朱和爷爷奶奶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在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应当平均分配遗产。但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均等地分配遗产,这时应根据不同情况,作不等额的不同分配。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最后一款规定,允许继承人之间协商,对遗产作不均等的分配。这体现了继承人之间的团结互让精神。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在不违背法律和道德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协商,确定各个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份额。本案中,小朱自愿放弃抚恤金,以此作为其继承房产后对爷爷奶奶的一种补偿,正是体现了团结互让精神。
(吕书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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