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花销算民间借贷? 法院:无充分证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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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花销算民间借贷? 法院:无充分证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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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恋4年后分手,再见面竟是对簿公堂:前男友算好了恋爱时所有的花销,共计29万余元,说这些钱都是民间借贷,要求前女友全部还给他。近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湖法院)判决了此案。

男方:欺骗感情,恋爱期间的花销都得还我

莹莹和小张是在2017年时认识的,他们很快谈起了甜蜜的姐弟恋。不久,他们就搬到一起住,小张在淘宝上给莹莹开通了代付功能,莹莹也把自己的信用卡交给小张去用。今年年初,莹莹提出分手,小张说“把账算好”,但莹莹没有理会。后小张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莹莹诉至西湖法院。

小张说,自己很珍视这段感情,两人也多次谈到结婚。但从去年开始,他觉得莹莹对他的态度转变很大,除了要钱基本没有太多的沟通。现在两人分手了,小张认为,自己在恋爱期间是想结婚的,而莹莹却以感情为幌子找“长期饭票”,这严重伤害了他的情感。

小张说,自己为了给莹莹买礼物、转账,再加上日常花销,欠了不少债,莹莹的欺骗行为给他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他把恋爱期间小到十几元的开销,大到3.5万元的转账记录都整理了出来。小张认为自己在恋爱期间共在微信上发红包和转账7.8万余元、支付宝和银行转账19万余元、通过代付方式为莹莹支付生活用品、化妆品、衣服和食品的费用2万余元,共计29万余元均为借款,要求莹莹返还。

女方:基本都是共同生活的费用,不存在借贷关系

莹莹针对小张拿出的转账记录一一作出解释,一些是表达爱意的“520”“1314”转账,莹莹认为这是恋爱期间的一种爱意表达,并不是借贷款项的交付;一些转账则在打钱之前就已经说清楚是房租等共同生活开支。对于购买物品的支出,莹莹认为,小张在代付时就已明确款项的支付用途,是他自愿给的。而3.5万元这样的大额转账,莹莹表示,都是因为小张之前刷她的信用卡套现,转账是为了还信用卡。

此外,两人同居生活期间,莹莹有过两次人工流产:第一次是在两人相恋后不久,第二次是在两人恋爱后第3年。因此,莹莹辩称,还有部分转账是手术检查费和调养身体所需。同时莹莹在庭审中表示,双方只是以男女朋友关系同居,并没有提及婚嫁,后两人因感情不和分手。“我觉得他现在这样做,是为了报复我。”莹莹说。

庭审中,小张也认可付房租的钱、“520”等特殊金额转账、代付都不属于借款,他透支的6.9万元信用卡可以从借款中扣除,其余款项均属于借款,仍主张返还。小张还在庭审中多次追问莹莹“你是不是早就有了别人”。

西湖法院:恋爱期间的转账是否为借贷要看证据

西湖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小张、莹莹曾是恋爱关系,案涉款项均发生于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对于大量转账金额为几十元、几百元的款项,其金额未超出同居情侣之间的日常消费支出,莹莹辩称用于共同生活符合常理,不应认定为借款。

对于其他转账金额较大的款项,小张在转账时未备注款项性质为借款,未能提供借据、借款合同等证明借款合意的证据,对借款用途、还款期限、是否约定利息等相关事实未作出进一步解释说明,也未举证其在恋爱期间曾催告莹莹还款。

相反,根据小张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能证明小张通过向莹莹转账的方式自愿承担恋爱期间双方其他共同消费、共同生活开支。另外,莹莹关于部分转账系用于支付流产手术检查费和流产后调养身体所需的辩称意见亦符合常理。

综上,莹莹已对案涉转账作出合理说明,现小张未能进一步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的借款合意,对其基于民间借贷关系要求莹莹还款的诉请,西湖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西湖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小张的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翟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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