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辈合建的瓦房被推重建 女儿是否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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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辈合建的瓦房被推重建 女儿是否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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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父亲结婚后和叔父1982年合资在村里集体的宅基地上,建了一座500平方米砖木结构的瓦房,房屋建成后两家各住一半。我母亲与父亲分别在1991年和2012年因病去世。2018年8月,叔父在分得集体征地补偿款后,在没有经过我和妹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推倒并重建一座水泥钢筋结构的房屋,并擅自把房产证改为他一人的名字,然后独自占有房屋,也没有给我和妹妹补偿。请问我和妹妹有权继承父亲的房产吗?

答:既然该旧房是你父亲与叔父合资建造的,且房屋建成后两家各住一半,也没有明确对该房屋的财产份额进行约定,因此该房屋属于你父母以及叔父的共有财产范围。由于该房屋是你父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你叔父合资建设的,该共有房屋的财产性质包含有你父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有财产范围,因此在你父母分别病逝后,你和妹妹作为第一顺序合法继承人依法有权继承该旧房相应的遗产份额。由于你叔父已经将旧房拆除并已重建了新房,因此,应由你叔父参照房屋市场价值或者评估价值,向你和妹妹补偿相应的遗产份额。你可以先向乡或者镇人民政府司法所申请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继承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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