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寄宿从上铺坠落 学校需要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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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寄宿从上铺坠落 学校需要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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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小宇是一所私立寄宿制学校的初二学生。某日寝室熄灯就寝后,小宇在睡梦中从第2层上铺(护栏高度未达到相应安全标准)坠落后昏迷,宿管老师和同寝室舍友均未察觉。几个小时后,小宇苏醒,自行向宿管老师说明身体不适的情况,宿管老师遂联系医院将其送医治疗。经鉴定,小宇构成伤残。请问,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

答:根据民法典规定,小宇在本案事故发生时系未成年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次事故是小宇在睡眠过程中不慎坠落,是无意识的生理行为,其对事故的发生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学校虽然在第2层床铺边安装护栏,但未达到相应安全标准,存在明显过错,且该学校作为收费昂贵的私立学校,对学生的安全应负更加严格的义务,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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