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宣判首起涉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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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等13名被告人涉黑一案依法进行了公开宣判。张某某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刘某某等分别被判处十四年至两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鹤壁市宣判的第一起涉黑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张某某成立一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通过发放贷款获取高息及高额违约金。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某和刘某某,通过发放工资、福利等手段笼络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等人,在催收该公司的高利贷和违约金、帮他人催要借款、插手他人纠纷的过程中,先后实施了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侵入住宅、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致使多名群众合法利益遭受侵害后不敢举报、控告。形成了以张某某、刘某某为组织领导者,以赵某某、李某某等为积极参加者,以其他多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鹤壁市淇滨区区域内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淇滨区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李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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