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0年前,丧妻的胡某经人介绍与丧夫的孙某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后,孙某带着不满8岁的儿子清清与胡某共同生活。孙某的收入很低,3人主要靠胡某的工资生活,清清的教育费也靠胡某负担。胡某退休后收入减少,而清清上大学后花费增多。因钱的问题,孙某与胡某的关系日益紧张。最近孙某提出离婚。胡某表示同意,但他要求孙某补偿他10年来供养清清所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请问,胡某的要求是否合理?
答:胡某的补偿要求无法律依据。我国婚姻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这就是说,继父母子女只要在一起生活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就具有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对抚养教育关系的认定,实践中一般根据继父母对继子女在经济上尽了扶助义务(如对继子女给付生活费、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或者生活上尽了教育抚养义务(如对继子女生活上照料、帮助,在思想品德、学业上对继子女关怀、培养)等方面来认定。胡某与继子清清共同生活10年,并且承担其生活费和教育费,已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产生了与亲生父母子女间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婚姻关系消失,但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不能消失,继子女对曾经抚养教育过他们、丧失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的继父母,应尽赡养扶助的义务,主要是承担给付生活费的义务。既然继父母享有请求继子女赡养扶助的权利,那么继父母就无权要求补偿其支出的生活教育费。所以,胡某要求孙某补偿的请求不能获得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