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28 商标侵权不适用“假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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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8 商标侵权不适用“假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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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不适用“假一赔三”

“不少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的被告到庭应诉时,因为法律知识缺乏,面对相对较高的索赔金额,经常会像赵婷婷一样存在‘假一赔三’处理即可的认识误区。”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黄茜说,“假一赔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而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该条文同时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0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普拉达公司要求箱包店赔偿6万元,即是根据该法条规定,要求适用500万元标准以下的“法定赔偿”,同时还包括了“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赵得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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