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近期全省法院审结的10起拒执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公诉案件、自诉案件各5起。
吴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案
汝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个人及其管理使用的银行账号中发生多次大额现金交易,属于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7年6月30日,汝阳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吴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吴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7年年底,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冯某,住濮阳市华龙区。马某申请执行冯某、濮阳市某面粉公司100万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华龙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经过评估、拍卖后流拍的濮阳市某面粉公司机组设备以89.6万元的变卖保留价作价抵偿给马某,并送达了执行裁定书。2017年6月,法院执行人员对该设备进行强制拆除,冯某在有能力配合执行的情况下,组织多名亲属使用暴力妨碍执行。华龙区人民法院遂以被执行人冯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2018年3月14日,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冯某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定,交付已查封的设备,但其在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过程中组织亲属采取暴力方式阻碍执行,致使法院执行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冯某服判,不上诉。
被告人杨某,住焦作市中站区。杨某某、窦某某申请执行杨某赡养纠纷一案。杨某在民事判决生效后不向其父母支付判决确定的每月60元的赡养费和部分医疗费,并从此下落不明。执行中查明,判决生效后,杨某为妻子王某购买保险产品,年缴保费4900元;为儿子杨某峰购买保险产品,年缴保费1800余元。2018年农历大年初三凌晨,执行干警将回家过年的杨某抓获并拘留,但杨某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义务。2018年3月,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尊老爱幼既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杨某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支付赡养费和医疗费,却每年为妻儿缴纳大额保险费,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判处杨某拘役二个月。宣判后,杨某服判,不上诉。
伊川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审理期间,陈某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2018年4月27日,伊川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陈某服判,不上诉。
鹿邑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涉案民事判决生效后,其名下银行账户多次发生存取款行为,但没有用于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且不如实申报财产情况;拒不迁出法院已查封的房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遂于2018年4月26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张某服判,不上诉。
殷都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为逃避执行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使用他人名下的银行卡进行交易,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且在案件进入刑事追诉程序后,仍继续对抗执行,拒不认罪,依法应予严惩。遂于2018年年初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韩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韩某某服判,不上诉。
2017年7月20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新乡市某公司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该公司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单位实际控制人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新乡某公司及靳某某服判,不上诉。
被告人张某某,住开封市龙亭区。自诉人于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等人19万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亭区人民法院在一次强制执行行动中,执行干警当场从张某某身上搜出现金2万余元,但张某某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义务,龙亭区人民法院遂依法对其司法拘留15日。2018年3月14日,于某某向龙亭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张某某刑事责任。案件审理期间,张某某主动履行10.8万元,余款与自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于某某的谅解;自诉人向法院申请撤回自诉。龙亭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被告人李某某、蔡某,住焦作市山阳区。中国银行焦作分行申请执行李某某、蔡某借款本息314174.94元一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该院多次对李某某、蔡某做工作,要求其履行法律义务,但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执行中查明,李某某名下有轿车一辆在本案执行期间转让给他人,得款没有用于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2018年2月1日,中国银行焦作分行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李某某、蔡某的刑事责任。在刑事自诉诉讼过程中,判决宣判前,李某某、蔡某偿还了民事案件全部借款本息;自诉人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山阳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2018年1月,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洛阳某公司在法院执行期间有大额的经济收入,存入被执行人法人代表的银行账户,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鉴于被告人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自诉人表示谅解并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西工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