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为燃放烟花爆竹不当,引发安全事故直至诉至法庭的案例不在少数。对此,相关部门提醒广大群众,燃放烟花爆竹本是图个喜庆欢乐,一旦酿成悲剧就不值得了,购买烟花爆竹时一定要挑选正规厂家的产品,燃放烟花爆竹要到规定场所,并注意自身安全。
楼上放鞭炸伤行人 确定责任依法赔偿
春节期间,12岁的江江(化名)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某家属楼下走过时,被楼上住户点燃扔下的鞭炮炸伤面部及双眼,经鉴定为10级伤残。由于一直无法确定是谁燃放的鞭炮,江江及其监护人将该家属楼上相邻两个单元的22家住户全部起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8万元。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多次走访所有住户,最终确定是赵华燃放的鞭炮炸伤了江江,江江遂撤回了对其余21家住户的起诉。经法院调解,赵华赔偿江江各项费用5万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以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法官提醒,春节期间,居民应在规定场所燃放鞭炮,勿在楼上燃放鞭炮,孩子燃放鞭炮时,家长务必陪同,注意安全。广大消费者应到具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正规专卖点去购买烟花爆竹,不得在无证摊点购买。消费者应根据年龄、掌握烟花爆竹知识程度、燃放程序、消费的场地,合理选购烟花爆竹产品。一般可选购药量相对较少的产品,不应购买燃放摔炮、拉炮、砸炮等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燃放时,所有的烟花爆竹产品都应在室外燃放,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窗外、阳台燃放。
熊孩子放炮引火灾 监护人有责需赔偿
9岁的常某家住郑州市惠济区某村。2017年12月的一天下午,常某放学后与3名同学在村头某处空地放鞭炮玩,却不慎引燃了地头的枯草,进而引发火灾,导致该田地里的树苗和在附近停放的一辆轿车被烧毁。后经鉴定及评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常某等4人在事发时均为不满10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没有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玩火放炮、引燃烧毁车辆及树苗,依法应当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故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未成年人自己有财产,先由其个人财产支付赔偿费用,个人财产不足的,则由各自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惠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常某等4人的各自监护人赔偿车损及树苗损失,共计2.8万余元。
高空礼花低空爆炸 销售燃放者共担责
大年初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民张琴应邀到同学王建家聚会。当晚23时,聚会结束,王建在屋外燃烟花,站在一旁观看的张琴被炸伤左眼。张琴的爱人李军和其他几名同学立即将张琴送至医院。
张琴及家人了解到,王建燃放的礼花炮是从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花公司)购买的,名称为“小炮弹”,产品级别为B级,为高空礼花,而当时燃放时,礼花炮在3米左右的空中就爆炸了。在张琴住院的第二天,李军报了警,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监局)派人调查此案,经核实,该烟花公司在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销售烟花爆竹,安监局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另外,燃放的“小炮弹”存在质量问题,王建在燃放时也未按照说明书的要求操作,存在过错。
后经鉴定,张琴左眼9级伤残、右眼10级伤残,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23万多元。因索赔未果,张琴诉至乌鲁木齐市沙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王建和烟花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公证费等共计2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建安全意识不强,在未与他人保持安全距离的情况下燃放烟花,导致张琴受伤,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烟花公司没有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说明其经营没有经过培训,缺乏安全经营的意识,其销售烟花爆竹也属于违法销售,故烟花公司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琴作为成年人,应当意识到观看烟花存在较大的危险性,但她安全意识不强,距离王建燃放烟花地点过近,以致自己受伤,自身亦存在过错。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法院判决王建、烟花公司分别承担45%的责任,赔偿张琴医疗费、公证费10.8万元。
(潘从武 赵红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