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们参加孩子减刑假释庭审,对我们全家是一场深刻的教育。我们一定会尽到监护职责,让孩子遵纪守法,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7月30日上午,拿着孩子的假释裁定,陪小田(化名)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的田先生,不停地表达着对办案检察官的感谢之情。
田先生的儿子小田今年17岁,是河南省郑州未成年犯管教所的服刑学员,因犯抢劫罪于2016年7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服刑两年来,小田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被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假释。7月27日上午,小田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楚百军、张孟剑出庭,百余名未成年服刑学员到场旁听。与以往减刑假释案件的庭审不同,小田的父母当天以服刑学员监护人的身份参加庭审活动。这是郑州市人民检察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同河南省郑州未成年犯管教所首次实践实行未成年罪犯减刑假释庭审监护人到庭制度,在全国也尚属首次。
庭审中,小田的父母第一次直观地了解少年罪犯的权利义务,亲耳听到孩子在服刑后对犯罪的认识和根源剖析,直接了解孩子的思想动态和生活改造情况,同时,对监管法规、计分考核、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呈报程序、案件审理及裁判等陌生而又可能影响孩子切身利益的内容也有了进一步了解。
在庭审中,法庭依法对监护人即小田的父母开展法庭调查,了解未成年罪犯小田的成长轨迹和犯罪根源,就小田对财产刑是否执行、是否具有履行能力和可能,罪犯假释后其父母是否具有监管条件和监管能力,有何具体帮教措施等直接影响减刑假释等关键问题,当庭向监护人进行调查,检察官当庭对监护人向法庭提交的材料进行质证。
检察官楚百军对记者说:“推行未成年罪犯减刑假释庭审监护人到庭制度,就是要敦促监护人依法全面履行监护人职责。当庭向监护人进行调查,检察机关开展质证,有利于法庭客观准确地适用法律,做出正确裁判,确保刑罚执行的完整性,同时以案释法、普法,帮助监护人了解减刑假释的刑事政策和法律规定,理解和判断刑罚执行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对未成年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机制,并对执法办案起到监督作用。”
当天的庭审也确实成为了一场生动的普法课,田先生在向法庭陈述儿子小田的成长轨迹和犯罪根源时,深刻剖析了自己家庭教育的不足和错误,详细向法庭提交了全家对小田假释后的帮教方案。田先生最后在法庭上眼含热泪深深鞠躬,既感谢两年来一直教育改造儿子的各位管教干警,也向法庭表达自己将依法做好小田的教育监管工作的决心和信心。他表示:“从没想过有这样的机会,这么全面地了解孩子的改造情况和法律知识。我们从内心感到了法律的公平和公正,更知道了怎样依法去帮助教育改造孩子。”随后,该案审判长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审庭庭长刘文琳对现场旁听的百余名未成年服刑学员进行了法制教育,很多服刑学员听后流下了热泪,并在庭审后写下情真意切的改造日记。
据悉,2017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将郑州两级检察院确定为试点单位。未成年罪犯减刑假释庭审监护人到庭制度,就是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和金水区人民检察院认真学习试点工作文件精神,结合辖区特点,做出的有益探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青介绍说:未成年人犯罪除了复杂的社会原因外,与家庭环境及监护人监管失职、失位有较大关联。为此,在减刑假释庭审中设置这一制度,通过法庭对监护人的专门调查程序,让监护人从监护人应承担的法律和社会责任的角度分析服刑学员犯罪的根源,讲明对法院判决的履行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对服刑学员的监管帮教措施,可以有效敦促监护人依法全面履行监护人职责,加强未成年罪犯与其监护人间的沟通,促进犯罪未成年人的改造教育,帮助他们重建健康的亲子关系,防止犯罪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这项制度是保证刑罚正确执行和保护未成年罪犯合法权益的有益探索和尝试。”
(本报全媒体记者 吕 晓 师志强 通讯员 周庆华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