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高铁票被拒 被执行人主动现身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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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高铁票被拒 被执行人主动现身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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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6日下午,偃师市人民法院通过运用失信惩戒措施,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河南某建筑公司纳入了失信名单,使其购买高铁票被拒,从而主动联系法官一次性付清了9.7万余元的全部执行款。
2017年7月,某电缆公司与河南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至结算之时,河南某建筑公司仍欠16万余元未付,经电缆公司多次讨要但终未果,遂向偃师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但河南某建筑公司在履行了部分协议内容后却再次爽约,某电缆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偃师法院依法向被执行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同时多次劝导其履行判决义务,但其均以没钱为由拒不履行。鉴于该公司拒不履行的行为,11月19日,法院依法对该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没成想刚刚过去半个多月,该被执行公司就因购买高铁票被拒而主动联系法官,并于12月16日履行了全部款项,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成为“老赖”后哪些高消费将被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张军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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