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生不养父母将被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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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生不养父母将被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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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将追索抚养费
民政部、最高法、最高检、发改委、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等12个部门近日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将存在恶意弃养情形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金、物资和服务的父母其他监护人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填补儿童福利领域制度空白
根据《意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大约50万人。
民政部儿童福利司司长郭玉强介绍说,去年民政部联合最高检、最高法、财政、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进行了一次比较大的摸底、排查工作。大致统计下来,属第一类情况,即父母双方都出现不能正常履行监护义务的,大概有22万人;属第二类情况的,大概是28万人。
通过摸底、排查工作,这类群体也被发现有三个特点。第一,生活保障标准相对较低。第二,这些孩子很难得到有效的监护。第三,有一些儿童出现了心理问题,比如自卑、偏激、不自信等。
解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相关问题,也正是《意见》出台的目标所在。“《意见》填补了儿童福利领域制度的空白,是新时代儿童福利工作的一次重要政策的创新,是服务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各类特殊困难群众一道进入全国小康社会的重要的制度安排。”民政部党组成员、副部长高晓兵说。
重点解决四个方面突出问题
据高晓兵介绍,《意见》重点解决了四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强化基本生活保障。针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生活困难,明确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的生活补贴,按照与当地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确定补贴的标准,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办法确定发放的方式,中央财政比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测算方法,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助。
二是加强医疗康复保障,针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医疗康复困难,对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规定实施医疗救助。分类落实资助的参保政策,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同时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及康复救助等相关政策。“目前的救助保障范围、保障水平,从医疗康复的角度看还是比较有限的。对一些重病、重残的孩子,我们还需要家庭、政府、社会、商业保险等各个方面来综合发力。”高晓兵说。
三是完善教育资助的救助。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纳入教育资助的范围,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优先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和教育的帮扶体系。落实助学金、减免学费的政策将义务教育阶段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列为享受免住宿费的优先对象。
四是督促落实监护的责任。要求依法打击故意或者恶意不履行监护职责等各类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将存在恶意弃养情形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金、物资和服务的父母其他监护人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对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而拒不抚养的父母,民政部门依法追索抚养费。
对于将一些父母失信行为纳入联合惩戒范围,高晓兵解释道:“对儿童的抚养责任首先是父母的责任,应尽的义务,也是法律的责任。我们政府保障的是那些因为各种原因不能够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父母的儿童。父母不能正常履行责任的情况。对那些能够履行而不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父母,我们必须给予失信的联合惩戒。”
在高晓兵看来,实施联合惩戒,有利于教育引导和警示失职父母依法履行责任的义务,有利于督促失联父母及时与家庭联系,有利于保证各方面的资助支持不折不扣的落实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上。
检察机关法院加强部门协作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副厅长李峰介绍,2018年以来,检察机关已起诉移弃未成年人犯罪103件,今年上半年上海市检察机关集中办理的案件中,4名监护人因拒不履行抚养义务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据李峰介绍,在继续做好儿童监护权益维护,关爱保护帮助受到侵害和涉嫌犯罪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基础上,积极发挥检察职能,推动建立惩防侵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犯罪长效工作机制。推动建立案件发现和防范机制,联合相关部门建立强制报告制度,要求教育、医疗、救助管理、福利等机构,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侵害的必须及时报告。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安全管理,检察机关将重点关注涉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案件办理情况,注意分析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发现社会管理风险点,发出检察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表示,下一步,人民法院会将重点做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第一,履行审判职能,依法公正审理好相关案件。依法审理遗弃、虐待,暴力伤害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案件,依法审理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对于民政部门对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而拒不抚养的父母提起追索抚养费用的,人民法院一定给予支持。”
第二,延伸审判职能,加强帮扶和工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家庭寻访等方式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利用少年审判专业的法官队伍,同时借助广泛的社会力量,案件审理过程中要为这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服务,培养他们的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
第三,加强部门协作,提升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工作合力。人民法院将积极对接协助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做好监护人因为犯罪、受审在押的未成年人子女的临时监护照料工作。对申请宣告儿童父母失踪、死亡,以及撤销父母监护权等涉及到儿童监护的案件要设立预设通道,并及时将法律文书抄送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街道办事处),实现信息的及时共享。同时协同有关部门健全信用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将恶意弃养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翟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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