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春节,各种饭局纷至沓来,喝酒是其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虽然喝不喝酒是自己的事,但是酒桌上曾发生的意外和涉及的法律风险大家最好了解一下。送大家3个“锦囊”,赴酒场前可打开一看。
案例一 酒后下车呕吐坠桥身亡
2017年2月的一天晚上,徐某在酒吧饮酒后搭乘吴某驾驶的出租车回家。车行至湖北省武汉市长江大桥时,徐某称身体不适要呕吐,主动拉开车门想要下车。吴某将车停在路边。徐某独自下车呕吐。随后,吴某发现徐某不见了,就下车寻找,发现徐某已从10多米高的桥面坠下死亡。
徐某家属认为,吴某和出租车承包经营人陶某,以及吴某所在的出租车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请求三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95.8万余元。
2018年8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徐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坤解释说,本案主要争议为出租车司机的停车行为与徐某的死亡是否有关联。从已知案情来看,事发时徐某本人虽然处于醉酒状态,但从一般常识考虑,吴某停车的位置对于徐某来说属于安全位置,不会导致徐某坠亡。就算吴某有违法停车行为,但与徐某坠桥身亡之间不存在侵权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故吴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二 酒后呕吐致窒息死亡
辽宁省大连市男子刘某在潘某家干活,工作期间喝了两瓶啤酒。当晚,郑某组织肖某、潘某、盛某及刘某在自己家吃饭,并喝了酒。饭后,几个人一起前往歌厅唱歌,其间又喝了一些酒。
当晚10时18分,刘某走到歌厅大厅时突然扑倒在地面,没了知觉。歌厅服务人员上前将其扶起,刘某开始呕吐,不能坐立。随后,盛某、郑某、肖某、潘某等将刘某抬出歌厅,上车赶往医院。刘某经抢救无效身亡。
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郑某、潘某、肖某分别赔偿死者家属1万元,盛某赔偿死者家属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身应承担饮酒致死的主要责任。
刘某当日下午工作中已经饮酒,潘某应当明知,却没有对刘某继续饮酒进行提醒或劝阻;郑某、肖某没有对刘某尽到劝阻、注意、关照的义务;在刘某扑倒在歌厅后,四被告均没有及时进行救护,或拨打急救电话,错过了急救时机,故对刘某的死亡均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但疏于照顾、缺乏急救经验仅是轻微、次要的过错。
锦囊一 出差喝酒死亡不算工伤
我国关于工伤认定:是指企业职工和个人雇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或者罹患的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必须同时具备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造成事故伤害三个要素才能成立,其中,工作原因是核心要素。
“喝酒醉酒很难被认定是在履行工作职责。”姚坤说,喝酒醉酒并不是开展工作的必然要求,也不是必然的职业风险。其次,对于喝酒醉酒行为,员工完全可以预见,自己过量饮酒可能会导致健康问题,但仍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为之所致的伤害,工伤保险也是不保的。
锦囊二 同桌喝酒要注意四点
在喝酒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同桌一起喝酒者也会承担适当责任。但是,如果做到以下四点,则酒友不承担责任。
第一,无论什么场合,什么情况,对方什么身体状况,均做到不劝酒。
第二,在明知对方身体有疾病或者对方已经明确表示身体不适的情况下,劝对方不饮酒;如对方自愿要喝,要做到劝阻少饮,尽到提醒和照顾义务。
第三,对于酒友醉酒的,清醒酒友应当预见到醉酒者在无人照顾的情况下存在可能发生的危险,因此应当将醉酒者安全送达,避免担责。
第四,醉酒的酒友要驾车驶离时,其他人应当劝阻其不得驾车,如果未加劝阻则有可能承当相应责任。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对方不听劝阻,酒友可以免责。
锦囊三 喝酒承诺书不是“护身符”
“本人承诺,如因酒后造成本人及他人的一切后果,与本次聚会的组织者和参与者无任何关系,全部后果由我自己承担,本人及家属不得追究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的任何责任……”
网上流传的这种喝酒承诺书能成为酒友的“护身符”吗?
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冰表示,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也就是说,共同饮酒人签订的这些“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所以,就算签了喝酒承诺书,如果一起喝酒的人酒后遭受损伤或者死亡的,共同饮酒人存在过错的,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不因签订条款而免责。
(翟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