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两小孩在没有大人陪同的情况下,在小区内的健身器区域玩耍时,一男孩被健身器械所伤,造成左手中指被健身器座位下方的连接杆夹断。男孩的父母将另一孩子及其家长和健身器材管理方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院。近日,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小孩手指被夹断
2018年6月,贵州省6岁的斌斌随母亲到贵阳市的外公外婆家度假。2018年7月11日下午,斌斌独自一人在小区内的健身器区域玩耍,一个拉升式健身器引起了斌斌的兴趣。该健身器有两个拉升式健身位,通过操纵拉伸杆控制凳子的拉升。斌斌站在凳子上,自行操纵拉伸杆,让凳子上下起落。斌斌一个人正玩得开心,吸引了该小区的8岁军军,他走近该健身器,并握住健身器的拉伸杆用力往下压,座位迅速升高。站在凳子上的斌斌吓了一跳,本能地用手扶着凳子,准备坐下。谁知,军军突然松手放开拉伸杆,座位快速落下,造成斌斌左手中指被健身器座位下方的连接杆夹断。军军见状,迅速将拉伸杆压下,斌斌才将被夹住的手从接触处抽出。随后,斌斌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斌斌左中指压榨伤,近节指间关节脱位并中指指骨基底部骨折。斌斌住院18天,共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经鉴定,斌斌因重物压榨致左手受伤,经相关治疗后遗留左中指活动功能部分丧失,属十级伤残,护理期限评定为30日,营养期限评定为30日。
事故发生后,斌斌的父母认为,斌斌正在正常使用的健身器,是军军采用不当行为,才导致斌斌受伤,给他们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身体、精神伤害。于是,斌斌的父母找到对方协商赔偿事宜,却遭到拒绝。
军军的父母表示,事故发生后,他们对小区的健身器进行了相关测试,发现小区的健身器存在着明显的安全隐患,曾发生过多次事故。两个孩子玩耍的拉升式健身器,凳子与拉伸杆连接处有较窄凹槽,该凹槽会在有人向下拉杆时张开,松开拉杆时凹槽会闭合。斌斌的手指就是插入健身器的凹槽内,才发生意外的,斌斌的受伤与军军没有任何关系。斌斌受伤是因为该小区物业公司所管理的健身器材超期使用,健身器存在安全隐患导致的,应当由物业公司承担斌斌因伤产生的经济损失。
物业公司则认为,斌斌受伤是因为两个孩子使用器械不当所致,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方,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斌斌的损失应当由斌斌及军军承担。
无奈之下,斌斌的父母将军军、军军的父母及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9万余元。
法院判肇事小孩有主要过错
云岩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斌斌使用的健身器只有在被外力下拉的时候,凳子和支撑凳子的钢管才会产生缝隙,如果一个人使用该健身器,无论使用者是坐或站在健身器上,此时凳子与支撑凳子的钢管接触的地方都会闭合,使用人的手都无法伸入凳子与支撑凳子的钢管接触的地方。
如果使用人想让凳子升高,凳子与支撑凳子的钢管产生缝隙,那么使用者的手部必须放在拉杆上,此时使用者的手是无法伸入该缝隙的。
因此,该健身器在斌斌一个人使用的情况下,斌斌的手是不能伸入凳子与支撑凳子的钢管接触的地方的。
军军在斌斌正在使用健身器的情况下,拉下健身器拉杆,致使斌斌所使用健身器座位迅速上升。军军拉升和松开健身器座位的行为,可能导致正在使用健身器的斌斌受伤,但是军军因为疏忽而未履行应有的注意义务而造成斌斌手被健身器夹伤,对斌斌的受伤负有主要过错。
因军军年仅8周岁,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且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故其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该小区物业公司作为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修养护方,在未成年人独自使用该健身器材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斌斌在事故发生时为6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户外玩耍时无父母或其他成年人陪同,斌斌的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根据侵权责任法过错责任原则,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判令军军的父母承担70%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其余20%的经济损失由斌斌自行承担。对斌斌及父母主张的具体赔偿项目及金额,经计算,法院认定赔偿总金额为16万余元,包括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
最终,法院判决军军父母赔偿斌斌11万余元,物业公司赔偿1.6万余元。(本案文中人名系化名)
(贵 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