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商业秘密的界定问题,办理喜庆公司起诉案的法官作了详细解释:权利人主张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应首先举证证明其主张的内容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其中,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商业秘密中的秘密性要件,总体上应当以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为判断标准。此外,权利人亦须举证证明其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在被诉行为发生以前所采取的合理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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