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他人经营的美术培训机构所使用的教学课程体系及相关资料侵害了自己的商业秘密,北京喜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庆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害商业秘密、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但这些诉请被判驳回。
原告起诉被侵权
喜庆公司诉称,其经营美术培训机构,经实践摸索和与业内专家合作研发,形成一套具有巨大商业价值的课程体系。该体系系喜庆公司重要的商业秘密,内容包括技术类和经营类。喜庆公司采取了多重保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与公司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以专用加密的电子设备储存教案材料及相关资料、制定课程内容使用与归还之规章制度等。
小李和小张原为喜庆公司员工,二人与他人共同成立、经营与喜庆公司同类的美术培训机构,使用与喜庆公司高度相似的教学课程体系及相关资料,并进行招生和教学,公开展示课程内容。喜庆公司发现小李和小张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拷贝、留存喜庆公司的商业秘密,主要包括课程体系及教学资料,如教学教案、学员评估报告、法律事务信息等,并将其提供给涉案美术机构使用,侵害了喜庆公司的商业秘密。
诉讼请求被驳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焦点在于判断喜庆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教案材料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喜庆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商业秘密指其教学教案,为此其提交了涉案课程教案材料,主张其创办的美术培训机构经营多年,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课程体系,并形成了对应的课程教案材料。从在案证据来看,喜庆公司的教案材料中多数内容系对美术培训的教育内容,其所主张的课程体系在其宣传册中可以体现,相关公众容易知晓,且在其教师培训过程中学员亦对课程内容、课程教学思路等有所了解,因此相关内容极可能为从事美术培训的人员所知悉,已经不属于不公开的信息。可见,喜庆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教学教案不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
此外,喜庆公司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保密义务进行了规定,喜庆公司还在公司规定相应教案材料存储在指定电子设备中,由专人保管并且在教师授课前借出、授课后归还,可见喜庆公司对其主张的教案材料采取了一定的措施防止他人不当获取,但是相应措施针对的是教案这一载体,该载体并非信息,喜庆公司亦未明确说明其主张的商业秘密具体指向。
综上,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喜庆公司的诉讼请求。(赵得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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