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状告“百度烤肉”
法院提供跨类保护
百度公司起诉称“百度烤肉”不正当竞争,侵害了自己的商标权。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此案,认为百度公司涉案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应对其提供跨类保护,判决京百度餐饮公司等五被告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30余万元。
“百度”起诉“百度烤肉”不正当竞争
京百度餐饮公司于2012年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餐饮管理、餐饮服务等。京百度第一、第三、第七、第八分公司分别于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注册成立。上述五公司在店铺名称、装潢、广告宣传、微信公众号、美团APP等处大量使用“百度”“百度烤肉”“百度食糖”等标识。
百度公司将上述五公司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要求五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500万元,同时在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侵权影响。
五被告攀附“百度”商誉事实成立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上述五公司注册成立及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百度公司注册和使用在“以计算机信息网络方式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上的涉案商标已经成为中国境内相关公众所熟知的驰名商标。
被告五公司使用与“百度”相近似的“京百度”作为企业字号,具有攀附百度公司“百度”商标声誉、“搭便车”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五公司与百度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对五公司的投资或经营主体产生误认,造成服务来源的混淆,且五公司亦明确表示认可其使用的现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同意变更企业名称,故百度公司主张五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百度”文字构成不正当竞争,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法院判令五被告3倍惩罚性赔偿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百度公司涉案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应对其提供跨类保护。考虑到被告餐饮企业主观侵权恶意明显、侵权持续时间长、获利大等特点,结合涉案商标贡献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被告五公司3倍惩罚性赔偿。
依据被告五公司提供的财务账簿、纳税申报表等证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五公司侵权5年多时间内年平均营业利润为30余万元,同时考虑到百度公司的涉案商标显著性和知名度、五公司侵权给百度公司造成的损害等因素,酌情确定百度公司的涉案商标对五公司侵权获利的贡献率为35%及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判令五公司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230余万元。
(曾 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