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公司贷款   员工欠下巨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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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们接到福建省中森置业有限公司经理陈建全反映称,因公司向银行借款,在企业对银行的公关下,银行同意公司用员工的名义办理贷款手续,银行把所贷款项由公司控制使用并实际每月付息每年还款转贷。在法院诉讼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仍判决执行公司员工偿还,实际贷款策划、使用人福建省中森置业有限公司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造成公司员工全家不能正常生活。

据陈建全介绍:福建省中森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森公司)于2010年为了民生工程上京旧农贸市场改造项目上京商贸中心建设需要,因资金短缺,为了规避国家法律规定,中森公司实际控制暨实际出资人温荣学和银行领导商定了贷款事项,要求借用聘用经理陈建全及员工等100多户公司及个人作为名义借款人,担保人分别向大田县信用联社、三明农商行永安支行、大田晋农商行涉众型系列借名贷款从2011年至2016年陆续贷出共计本金8436.2万元,并由中森公司,福建省凯天龙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款项由公司控制使用并实际还本付息。中森公司对外相互担保3258万元。上述贷款全部用于上京商贸中心建设,至今未偿还。

现在大田县法院在实际借款人及借款使用人有资产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执行这些名义借款人还款,将中森公司银行债务转稼至公司员工等100多户名义借款人,担保人,致使100多户家庭及10几家企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企业停业,财产被查封,帐户被冻结,聘用经理陈建全及员工几年工资没拿到,房屋还被挂牌拍卖,给当事人造成比较大的影响和危害,引发群体多次向省、市、县上访。

我们在了解中得知:2017年12月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起诉陈建全、魏美花等10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最后判决被告福建省金杉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还款,其它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陆续到2018年,涉及一样的事实案件共涉及100多人及几十家其它公司。并从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可以看到,款项都是被福建省中森置业有限公司使用。在借款履行期间,福建省中森置业有限公司都在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归还借款利息,并每年办理还款转贷业务。

从反映人提供的证据依据大田县政府(2017)47号《关于研究上京商贸中心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纪要》,(2017)80号《关于研究凯天龙实业有限公司信贷风险化解有关问题的纪要》,大田县信用联社不良贷款明细表证实,中森公司涉众型系列借名贷款本金共计8436.2万元,福建省凯天龙实业有限公司涉众型系列借名贷款本金11314.4万元,这种贷款不是个人行为,是公司行为,都是公司实际控制暨实际出资人温荣学与银行领导沟通后,由公司财务人员到银行办理贷款,名义借款人只负责贷款签字,其他全部由公司财务人员与银行工作人员按贷款流程办理,名义借款人储蓄卡及U盾交由公司财务人员管控,名义借款人并未实际收取,使用借款也不享受利益。贷款改变用途后,涉案借款转至名义借款人储蓄卡后是由公司实际使用,每月付息,每年还款转贷都是由公司财务与银行工作人员共同操作,相互印证,能形成证据锁链,银行对借款模式是完全知情。

我们还从有关法律文书可以看到,大田法院认定借款的真实性,其他证据属其内部约定,最后判决名义借款人还款。针对贷款时银行明知中森公司是实际借款人及借款使用人,这些贷款都是在公司的操作下进行的事实情况没有表述和认定。

陈建全提供相关证据: 1、依据大田县政府(2017)47号会议纪要,中森公司要共同向银行办理转贷、转借手续。(2017)闽 0425 民初 2000 号大田县法院判决书认定涉众型系列借名贷款中森公司为实际借款人及借款使用人,大田县信用联社在该案中对该会议纪要及协议内容没有异议。贷款前银行知晓中森公司授权委托聘用经理陈建全及员工处理贷款事务,委托其代办抵押(贷)款手续,代签借(贷)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签担保或反担保文件等行为,均属于中森公司的职务行为。有(2020)闽04民终1398号三明中院民事判决书证实。

2、依据温荣学签暑的中森公司《股东授权书》委托其堂弟温荣操管理公司公章、财务章、法人章、支票、U盾、转帐确认等日常事务工作。表明温荣学对中森公司人员管理、财务审批、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事项是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3、依据中森公司《关于请求化解中森置业有限公司信贷风险的报告》及大田县委陈文华书记批示件,确认涉众型系列借名贷款本金8436.2万元中森公司为实际借款人及借款使用人。

4、依据闽0425执843号执行案件中的执行和解书认定中森公司用于上京商贸中心项目建设的借款确定温荣学为实际债务人,负责偿还全部借款本息。

5、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此案件专门下发督办函,认定中森公司、福建省凯天龙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暨实际出资人温荣学拖欠大量债务案件,存在连环债务问题,为妥善化解涉众型系列案件,避免将来再次产生一系列追偿权案件,导致波及面广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按照温荣学之前作出的承诺书,对温荣学控制的土地房产进行拍卖,用于系列案件的还款,温荣学行为己涉嫌构成犯罪,建议将其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和其他法律责任,从而倒逼其主动履行民事还款责任。

依据三明中院督办函了解到福建省中森置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凯天龙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暨实际出资人温荣学拖欠2亿多元银行债务案件,存在涉众型系列连环债务问题,属于涉众型系列连环银行债务案件。针对三明中院督办函,大田县法院的回复避重就轻。首先对是否涉及刑事案件避而不谈,其次是涉及的100多户公司及个人,他们只提供说在本院共6件,涉及18个人。我们从银行的材料及其他文件可以清楚看到100多户公司及个人的案件号。

我们还了解到,三明市银保监分局针对大田县农村信用联社违规发放借名贷款作出“明银保监罚决字(2018)1号处罚20万决定书。

针对有关涉及的法律问题,我们联系了有关法律人士:针对此案的关键有几点?上述的“借名贷款”可以理解为名义借款人受实际用款人委托,从事借款行为。根据合同法解释第402条受托人以自已的名义和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知道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的规定。借名贷款中,如果债权人明知借名事实,合同真接约束债权人和实际借款人,名义借款人可依据合同法解释第402条抗辨,如有实际情况,名义借款人不应承担第一偿还责任。(梁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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