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21 制售假冒品牌口罩 涉案7人均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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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1 制售假冒品牌口罩 涉案7人均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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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对一起假冒“3M”和“大胜”品牌口罩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赵某等7名被告分别判处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20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罚金。
制假售假获刑罚 二人不服提起上诉
2020年5月,被告人赵某、毛某、伏某预谋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口罩进行牟利。被告人赵某、毛某联系并伙同被告人金某、胡某负责生产。被告人伏某负责寻找销售渠道。后被告人赵某、毛某提供白板口罩、生产机器、包装材料等,被告人金某、陆某印刷并包装假冒“大胜”口罩,被告人胡某印刷、包装假冒“3M”口罩,被告人顾某负责印刷车间管理。
2020年9月,被告人赵某、毛某经被告人伏某介绍,以某贸易公司的名义与他人签订购销协议,意图将100万只假冒“大胜”口罩以450万元的价格进行销售。2020年9月17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赵某、毛某、伏某,从被告人赵某控制的仓库内查获假冒“大胜”口罩123.5万余只,案值550万余元。同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胡某、顾某,从被告人胡某控制的印刷厂内查获假冒“3M”口罩32万余只,案值590万余元。2020年9月18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抓获被告人金某、陆某。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毛某、金某、胡某、伏某、陆某、顾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7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某、毛某、金某、胡某、陆某起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被告人伏某、顾某起次要、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据此,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20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罚金。
一审判决后,毛某、金某及其辩护人对原判主、从犯认定及判处罚金数额提出异议,并向上海三中院提出上诉,请求对二人从轻、减轻处罚。
二审判决出结果 量刑适当维持原判
上海三中院审理后认为,赵某、毛某、金某、胡某、伏某、陆某、顾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其中,毛某参与预谋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口罩进行牟利,联系、伙同金某等人负责生产,并提供白板口罩、生产机器、包装材料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行为进行处罚。金某经与赵某、毛某商议,组织其工厂的工人印刷、包装假冒“大胜”口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并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行为进行处罚。在现有证据无法查实上诉人毛某、金某违法所得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罚金数额一般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1倍以下确定。原审法院鉴于该案假冒口罩未实际销售,在判处罚金时已予以充分考虑,故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原判综合考量毛某、金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所作出的量刑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毛某、金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应认定为从犯、罚金过重及请求予以从轻、减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综上,上海三中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毛某、金某等7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当前,口罩仍是疫情防控的重要物资,尤其是一些知名品牌的口罩更是市场上的热销商品。与此同时,制假、售假犯罪分子也从中看到了牟取暴利的“商机”。该案中,7名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白板口罩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不仅侵犯了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和疫情防控工作造成隐患。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法院应该依法对其进行惩处。 (钟大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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