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4日,一河南驾驶员驾驶私家车去北京,下午16时许行至京台高速河北廊坊境内31公里处,被河北廊坊高速交警拦住,让驾驶员出示驾驶证、行车证,驾驶员下车出示两证后,拦截车辆的那位交警拿出手机,问手机的图片是其驾驶的的车辆吗?驾驶员说:像我开的车辆。那位交警说你超速了,必须接受处罚。没等驾驶员陈述申辩,一张机打罚单就出来了,然后将罚单及两证交过来,说可以在手机上下载12123学习处理,然后匆匆的继续对其他过往车辆进行拦截处罚,处罚单没有让当事人签字,也没有当事交警的签字,处罚单上交通警察签字处显示空白,处罚单记载处罚代码16361超速20%以上50%以下,罚款200元,扣6分。


第二天从北京返回时,这位驾驶员怕再次被处罚不敢开车,让随行的朋友驾车,下午14时,由北向南行至京台高速河北境内251公里处,被河北沧州高速交警拦截住,整个查车过程同廊坊高速交警如出一辙,朋友的驾驶证又被河北沧州交警记6分,并罚款200元,这次的罚款单更干脆,经连一个执法单位的印章都没有。来京时被处罚的驾驶员下车问姓刘的队长;“我们的车速多少?高速咋规定的?”,这位刘姓队长说:“设备显示你超速了,你不是驾驶员我给你说不着”。当要求刘队长出示警官证时,他怒气冲冲地说:“这辆警车就是警察证”,这位驾驶员生怕出事端,不敢再和他理论,因该处高速交警查车造成严重交通堵塞,路边多辆车依次排队,等待接受交警开具的罚单,这种热闹场面不知要持续多久。


被处罚的驾驶员认为:河北高速交警存在执法不规范问题,廊坊高速交警处罚单上交警没有签名或盖章,没有让被处罚人签名,沧州高速交警更为干脆,处罚单上连执法单位的章都没有,更没有签名,可能存在非执法主体参与执法的行为,群众要求执法民警出示警察证时,执法人员竟用警车代替证件。
电子设备拍摄交通违法是一种非现场执法行为,上级公安交管部门都有严格的管理规定,把非现场执法行为改为现场执法行为,在执法上是不严谨和不规范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执法有严格规定,除执行紧急勤务之外,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车速太快紧急刹车会引发交通意外,因此交警不能在高速公路上查车,如果因“紧急勤务”必须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车辆的,应在收费站、匝道口等处设立检查站,并提前设置醒目的临检标志,告知前方司机减速,避免意外发生,显然河北高速交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系违规执法。即人民警察在执法时需着装整齐,人民群众提出出示警官证时,人民警察也应该出示警官证。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后段: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
《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