捂紧钱袋子 别让高息蒙蔽双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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捂紧钱袋子 别让高息蒙蔽双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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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非法集资、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说法,但很多人并不知道其含义以及区别。本文结合具体案例,由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的法官给大家讲讲什么是非法集资,面对形式多样、手段不断翻新的非法集资,我们又该如何保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案情 三人非法吸收存款5000余万元
2014年以来,被告人殷某(已因另案于2016年被某法院判刑)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利用其注册成立的某公司向社会募集资金,并在郑州市设立两个办事处作为资金募集点,吸纳被告人杨某、邢某分别作为两个办事处的负责人,以高息回报为诱饵,通过发布信息及介绍、散发广告、口口相传等方式,在社会上公开揽储,与储户签订借款合同。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他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净额5000余万元。
近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殷某、杨某、邢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惩罚,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殷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与此前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邢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在案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置;对被告人殷某、杨某、邢某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说法 认清非法集资的真面目
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非法集资罪”这个罪名。所谓“非法集资”只是一种行为或者是对一种类型的犯罪的统称,即“非法集资类犯罪”。此类犯罪主要有六大特点:披着合法外衣、手段隐秘;承诺高额回报、诱惑性大;短期兑现、长期拖欠;熟人介绍、口口相传;专业化程度增强;针对老年人骗局多发。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涉及两个罪名,即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指的是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两者之间的主要差别就在于集资的目的不同,如果是为正当经营而借贷,但由于经营失败最终导致无法偿还贷款,通常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集资人集资是出于诈骗的目的,骗到钱就跑路,通常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提醒 有了防范意识才能防患于未然
针对非法集资类犯罪,网上有一句话形容得很贴切:“你盯着人家的收益,人家盯着你的本金。”法官提醒广大读者,近年来,形式多样、花样不断翻新的非法集资类犯罪时有发生,在防范非法集资时要做好三个方面:一是提高识别能力,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捂紧钱袋子,自觉抵制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二是增强防范意识,在决定投资前一定擦亮眼睛,到要投资公司或项目实地了解情况,并且要到工商等部门事前查明该企业的相关证照及经营情况;同时要注意签订规范化的合同,一旦发现合同内容显失公平,应要求修改或当场拒签。三是增强维权意识,一旦发现上当受骗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出现问题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不要接受非法集资者提出的“私了”甚至非法途径解决,从而给自身财产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一旦发现身边有人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应第一时间报案,避免更多人蒙受损失。(张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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