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10起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三)
案例八 刘某某等诉河南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摘要 刘某某系名称为“多功能精量播种器”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2018年5月5日,刘某某授权河南某农机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农机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生产、销售涉案专利产品,并约定若发现侵权,刘某某有义务配合起诉,所得赔偿款按比例分配。2019年3月17日,某农机公司通过公证方式在唐河某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购得“精播播种机”一台,取得的销售单显示有河南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某机械公司)字样。刘某某及某农机公司以河南某机械公司和唐河某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为由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河南某机械公司生产销售、唐河某农机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精播播种机”侵犯了刘某某涉案专利权,构成侵权。判决被告河南某机械公司、唐河某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停止侵权,河南某机械公司赔偿刘某某、某农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2万元,唐河某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其中3万元。宣判后,河南某机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河南某机械公司、唐河某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停止侵权,河南某机械公司赔偿刘某某、某农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1万元。
典型意义 科技兴农是永恒的主题,先进的农机及实用技术在农业生产过程中能有效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节省劳动力、减轻劳动强度、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河南作为农业大省,先进农机技术的大面积推广与运用对农业的发展、农民的增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大力保护农业知识产权是我省各级法院司法保护工作中承担的一项重任。本案中,被告河南某机械公司生产、销售侵害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农机产品的行为损害了专利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正常竞争秩序,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该案的办理体现了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手段大力加强对农机科技成果的保护,对促进农机科学技术创新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亦起到了规范农机市场竞争秩序的效应,较好地维护了农机技术企业和农机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九 韩某某、孟某某等8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案情摘要 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韩某某、孟某某伙同被告人孟某、王某光、王某宽等先后在郑州市管城区豫泰大厦内销售假冒“华为”“OPPO”“VIVO”品牌注册商标的手机配件667601个,销售金额共计4436088.30元。2019年3月25日,办案民警查扣涉案假冒“华为”“OPPO”“VIVO”品牌的手机配件41863个,货值金额达314810.90元。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桃从韩某某等人处分别购进价值40729.20元、10111元、33190元的假冒“华为”“OPPO”“VIVO”品牌注册商标的手机配件,并伙同被告人杜某、杜某某进行销售。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孟某某等8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0万元;分别对其他被告人判处三年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及拘役,并处罚金共59.8万元,另对宣告缓刑的从犯适用禁止令。宣判后,各被告人服判,未上诉。
典型意义 知名商标的背后蕴含着巨大的市场价值和利益,造假者为获得高额非法利益,销售假冒知名商标的产品,不仅构成民事侵权,销售数量达到一定金额时,其行为还构成刑事犯罪。本案中涉案的商标权人投入巨资进行产品的研发和品牌的宣传,产品深得消费者的信任与喜爱。韩某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置法律于不顾,销售假冒涉案注册商标的手机配件,涉案金额超过400万元,不仅严重地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对主犯判处实刑并加大对其罚金刑的适用力度,以及对宣告缓刑的被告人适用禁止令等措施,不仅有效地震慑了犯罪分子,而且从经济上剥夺了犯罪分子的再犯罪能力,从而较好地保护了消费者权益,净化了市场销售环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例十 王某某、张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案
案情摘要 2012年7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从他人处购买盗版音乐教材,通过物流发往武汉、南阳等地销售,违法所得共计1086416元。2019年7月9日,执法人员在二人的存放地点查获图书92355册,经鉴定均为非法出版物,码洋共计3505719元。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盗版等非法出版物而进行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宣判后,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盗版图书以低廉的价格受到部分消费者的青睐,却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阻碍了原创作品作者创作的积极性,也损害了国家文化事业的长期繁荣与发展。刑法规定,明知是盗版图书而予以销售、违法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本案是典型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犯罪行为。法院根据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的犯罪情节,分别对二被告人判处刑罚,彰显了国家大力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对我国文化事业的蓬勃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钟大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