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05 “网红带货”应依法监管

阅读量: 422

20191105 “网红带货”应依法监管

422

“网红带货”应依法监管

“网红带货”已成多家电商平台的标配,成为一种最时髦的网络促销方式,可以说,电商正在进入一个“网红带货”时代。《2019年淘宝直播生态发展趋势报告》显示,随着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通过淘宝直播达成购买,2018年加入淘宝直播的主播人数较此前一年劲增180%,每月“带货”规模超过100万元的直播间超过400个。另据媒体报道,2018年淘宝直播平台“带货”超千亿元,同比增速近400%。

“网红”们充分利用“粉丝”聚焦效应,在商家和“粉丝”之间搭建销售桥梁,推荐商家的商品或服务,提升商家的销售效率。当然,如果“网红”们诚信“带货”、良心“带货”,也有助于消费者更全面更准确地了解相关商品或服务,进而做出更好的选择,有助于消费者获得更优质的消费体验,但是目前的“网红带货”还处于一种野蛮生长的状态,泥沙俱下,不少“网红”在“带货”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夸大宣传、数据造假、未体验推荐,甚至销售“三无”产品、不合格产品、变质产品等问题,辜负了“粉丝”们的信任,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扰乱了网络促销秩序。
“网红”们通过直播“带货”,推介商家的商品或服务,收取商家的广告费、返点等报酬,已经具备了广告代言人的法律特征。从某种角度看,“网红”通过直播“带货”与明星代言的行为性质是一样的,规范“网红带货”可以参照明星代言。近年来,无论是从法律层面,还是从监管实践层面,我们对明星代言的规范都取得了积极进展。广告法第三十八条明确了代言义务和底线——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第六十二条则针对代言人“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等行为规定了罚则。监管部门可以据此对“网红带货”行为进行整治,引导“网红”们增强自律意识、诚信意识,守住法律底线。对越线“带货”的“网红”,则应依法予以惩戒,让他们付出应有的法律代价。
同时,电商平台对“网红带货”也应有一份管理责任。根据电子商务法第29条、第38条规定,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如果电商平台未采取必要措施,应承担连带责任。电商平台有义务健全管理机制,加强对“网红带货”行为的管理和监督,发现数据造假、不实宣传、售卖不合格产品等问题,应该及时出手干预。电商平台还应与监管部门积极合作,共享管理信息,完善“网红带货”的诚信评价机制,将“粉丝”评价、举报及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罚信息等记入评价系统,将违法情节严重、污点信息较多的“网红”拉入黑名单,取消其直播“带货”资格。如此,既能对违法失信的“网红”进行惩戒,也有助于消费者行使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        (李英锋)

分享到

菜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