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们接到江苏省南京市张先生的来信,反映其在江苏省南京市某法院判决的合法债权,在来安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来安法院)违法违规的“操作”过程中神奇灭失,致使自己的债权无法主张,现在陷入了叫天天不应呼地地不灵的境地。
一个经营多年,市值近两亿元的民营企业——安徽省来安大江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安大江)在债务压顶的情况下,是如何使自己“灰飞烟灭”的呢?
大江借款
据张先生介绍,2015年1月21日,南京百福氏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百福氏)与江苏大江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大江)、第三人兴业银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签订《委托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南京百福氏委托兴业银行向江苏大江贷款1000.00(壹仟)万元,期限三年,截止日期为2018年01月20日。
“当天(2015年1月21日),兴业银行与滁州大江公司、苏睿(江苏大江的法定代表人)、张安(来安大江水务的法定代表人)分别签订保证合同两份(合同编号 110100415002A001 110100415002A002)。合同约定:滁州大江公司、苏睿、张安为《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担保保证。2015年1月21日,兴业银行与江苏大江签订《质押合同》(合同编号为110100415002C001)。合同约定:江苏大江以其持有来安大江2400.00(两仟肆百)万元的股权为《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并在工商局(当时2015年的国家机构,现在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公示。2015年1月23日,南京百福氏委托兴业银行将1000.00(壹仟)万元借款转入江苏大江指定账户。江苏大江向兴业银行出具了借款借据。”张先生说。
谁也没用想到,让南京百福氏特别信任的江苏大江仅仅10个月后就无法履约了。
法院裁定
据了解,事发后,南京百福氏将江苏大江、滁州大江公司、苏睿、张安等告上法庭。不久,经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玄武法院)审理,作出(2016)苏0102民初2368号民事判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宁法院)作出(2016)苏0115民初5323号民事调解决定书。期间,该两判决和调解并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当事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主张。南京百福氏再次提起诉讼,以来安大江水务、浙江大江水务与其签署的共同还款协议未予履行为由将两公司告上法庭,2018年8月,经江宁法院调解,作出(2018)苏0115民初13029号民事调解书。
我们发现,上述三份判决书、调解书主要确认了该笔借款两个方面的要素:一、江苏大江、来安大江等欠南京百福氏公司借款本金8659223.25(捌佰陆拾伍万玖仟两百贰拾叁点贰伍)元及利息、延迟履行利息、律师服务费;二、南京百福氏公司有权以江苏大江持有的来安大江的股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前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明确南京百福氏是来安大江的合法债权人,是江苏大江所持来安大江股权的质押权人和股权变现的优先受偿人,与来安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来安法院)协助执行来安大江被江苏大江合法拥有的2400.00(两仟肆佰)万元股权具有法律上的债权债务的直接关系。换言之,来安法院作为江苏来安大江债务的协助执行法院,所做出的执行行为直接关系到南京百福氏合法债权权利的实现。
面对来安大江的存量资产存在的现实,南京百福氏公司相信自己的权利实现并不存在困难。
来安协执

(6月20日来安执行局主持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
南京百福氏张先生介绍,2017年6月20日,在来安法院执行局法官亲自主持下,南京百福氏与江苏大江、来安大江等债务人代表苏睿等人,在来安法院执行局办公室,进行执行和解协商,并由书记员起草《执行和解协议》。双方代表在协议上签字,协议约定:裁定书送达后一周内付款。

(6月22日来安法院下达的资产转让裁定书)
6月22日,《执行和解协议》签订两天后,来安法院又做出了一个新的裁定,“来安大江水务资产转让”。 “蹊跷的是,该裁定书南京百福氏却一直不知情。来安法院一直让我们蒙在鼓里,竟然在半年后我们才得知这个消息。我们去了法院多趟,也打了多次电话,来安法院给我们的解释是,收购方还有部分款没有付、还有部分账目没有算清,让我们耐心等待,从来没有说过钱不够支付或者不能支付给我们——南京百福氏。我们一直相信法律的权威和公正、相信法院法官说的是真话,因为法院文书代表的是国家意志,我们没有理由不相信。可结果却让我们非常失望、非常绝望。我们做梦都想不到,维护正义的司法行为,老百姓期盼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来安县人民法院的司法决断,也会来‘暗度陈仓’这一招?”南京百福氏张先生说。
南京百福氏一股东称,“ 2018年4月的一天,我们公司得到通知(距离来安法院下达债务人资产处置裁定后的10个月),来安县法院认为,来安大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是将南京百福氏两执行案件退回原管辖法院,后南京百福氏电话咨询吴仲法官,为什么百福氏公司的债权没有得到执行?吴仲法官称:本来是要用江西海汇支付的收购款清偿南京百福氏的债权,但来安县水利局领导说百福氏公司不是来安大江公司的直接债权人,收购款不足以清偿来安大江公司的所有债务,所以未清偿。”
公开信息显示,来安大江转让款支付各债权人,抵押债权人南京百福氏并未出现在裁定书支付清单内。
专家看法
对于来安法院在协助执行中,先用《执行和解协议》“稳住” 南京百福氏,两天后又做出新的裁定来支付来安大江的其他债务,而将南京百福氏的合法债权完全排除在外,然后还让南京百福氏不知情。我们为此专门咨询了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最高人民法院原研究室副主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顾问、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张泗汉,北京知名律师徐世超。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认为,来安法院对于此案涉嫌“三无”执行——无查控、无委托评估、无司法拍卖。有帮助来安大江逃脱债务的嫌疑。
最高人民法院原研究室副主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顾问、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张泗汉认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在来安法院的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情况下,48小时内又作出新的债务人资产支付裁定,且将股权质押权、债权人债务排除在外,程序上已经严重违法,所以此裁定应是无效裁定。
北京市知名律师徐世超、南京知名律师徐尉、原河南省某法院法官王睿渊等认为,来安大江资产严重漏估、低估,以低价仓促转让,不排除转移资产的“合法怀疑”,来安法院也洗脱不了协助债务方转移资产的推定。
争议评估
我们了解到,来安大江的主要资产系“来安县汊河自来水厂”,即来安县汊河镇独家供水系统。其中包括房产、水厂、主管网、支管网、特许经营许可等。
“如果及时进行查扣、查封其一切资产,并及时进行司法拍卖,偿还南京百福氏区区900.00(玖佰)万左右的欠款,完全不成问题的。”张先生说。
我们还了解到,来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数年前就依法受理来安大江债务纠纷的多个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来安大江的财产并没有及时被来安法院查封、扣押和冻结,来防止来安大江公司转移、隐匿财产或私下处置财产,亦是为执行法院的后续司法处置提供前提和基础。
据知情人透露,来安法院执行局未依照法律程序委托评估机构,执行中违法采纳了连当事人都不是的江西海汇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海汇)单方委托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该严格履行的法定程序,来安法院执行局无一履行。他们走的是‘三无’执行——无查控、无委托评估、无司法拍卖,用最短的时间处置了被执行人的巨额财产。来安法院执行局的‘零审查’,错误执行的裁定,导致了来安大江的巨额财产被低价处理,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来安法院协助债务人来安大江转移资产痕迹非常明显。”南京百福氏一股东说。
南京百福氏张先生说,来安大江公司的资产原值约为1.495(壹点肆玖伍)亿元,即使按照江西海汇单方面委托机构所作出的评估报告,评估价也为1.101338(壹点壹零壹叁叁捌)亿元。且该1.1(壹点壹)亿多元的评估报告仅评估了“来安县汊河自来水厂”项目的部分固定资产——既没有评估入户管网工程资产,也没有评估特许经营等无形资产,且纳入评估范围的固定资产也被严重低估,与资产原值就差了近4000.00(肆仟)万元,评估意见显失公允。而未评估的入户管网工程资产包括2016年以前形成的管网工程DN75以下管径资产,以及2016年以后形成的管网工程DN63以下管径资产,即从总管道到用户的供水支管道,价值约5600.00(伍仟陆佰)万元。
关联交易
据南京百福氏张先生介绍,在来安法院执行局“三无”执行的影响下,2017年1月20日,来安大江与来安县新城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系江西海汇的项目公司,以下简称:来安新城)签订《来安县汊河自来水厂项目资产收购协议书》。来安新城以8100.00(捌仟壹佰)万元的价格全盘收购来安大江在“来安县汊河自来水厂”上的全部资产。该收购价格与资产原值差额达6800.00(陆仟捌佰)万,与包含入户管网工程资产在内的资产价值差额1.2(壹点贰)亿余元。
“退一步而言,即使与江西海汇的评估报告相比,其差额也有3000.00(叁仟)余万元。《来安县汊河自来水厂项目资产收购协议书》部分条款显示,第2.2.1条(1)来安大江‘将其特许经营权无偿授予甲方’,第2.2.2条(1)来安大江公司‘同意放弃在该项目项下包括且不限于特许经营权及项目用地在内的所有权益’,第2.3.5条‘若有未列明于该些清单之中,但依本次交易的方式和目的判断应当包含在内的资产以及虽未列明于该些清单之中,但存放在项目所在地内,且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前及本协议中未书面声明为‘不纳入移交范畴的资产,乙方仍共同负有相应的移交义务’等等。据此可知,除前面恶意低价处置资产外,还有所谓部分资产的“无偿转让”。对此,来安法院执行局未做任何审查,未询问任何债权人意见,未举行任何听证,竟然直接依据收购协议作出来安法院(2017)皖1122执651号执行裁定处置资产。来安法院协助债务人恶意低价处置抵押资产,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涉嫌严重违法。”南京百福氏一股东补充说。
南京百福氏900.00(玖佰)万债权执行,来安大江巨额资产转让中的“谜团”,来安法院执行违反程序的种种行为,有待合理合法地向当事人及社会公众解释。
针对南京百福氏债权在来安法院执行中的相关“疑团”,我们将继续予以关注…… (梁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