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88岁高龄老人李张氏在收到赡养费后,委托家人将一面写有“依法为民解难事,真情温暖感人心”的锦旗送到法院,感谢法院高效执行和执行干警的辛苦付出。
李张氏老人早在2012年,就把她的子女告上法庭索要赡养费,当时她也赢了那场官司。法院判决其子女从2012年开始分别于每年阳历7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其母亲当年生活费人民币600元、小麦600斤。判决生效后,大儿子李某却迟迟不愿支付赡养费,拿不到钱的李张氏只能联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考虑到本案系亲人间的矛盾,执行过程中,法官耐心释法明理,讲明不履行法律文书的应承担的责任,李某最终拿出了当年的赡养费。
此后,李某的赡养费一拖再拖,而李张氏老人为了避免引发什么别的事端,也一退再退,直到今年10月份,李张氏委托女儿再次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要求儿子李某支付从2013年到2023年期间的赡养费,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为让老人早日拿到赡养费,执行干警第一时间联系了李某,然而李某却态度强硬,仍拒绝支付赡养费。随后,执行干警将李某传唤至法院,一方面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耐心的进行沟通交流,一方面告知如不尽快履行,将面临司法拘留,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经过三个多小时的不懈努力,释法说理,李某终于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当场支付了拖欠的赡养费,并保证以后按时支付,拖欠11年的赡养费纠纷案终于得到了圆满解决。
执行干警介绍说:“一些赡养纠纷案件中,子女不愿支付赡养费的理由无非是觉得父母对自己有偏见,兄弟姐妹从中挑拨,或者是现阶段经济困难付不出赡养费等,这些理由在法律上都站不住脚,赡养父母既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责任,对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的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官提醒:
不赡养老人是违法行为。子女不赡养父母,不只会受到道德谴责,还要承担一定的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田保庆 贺德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