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24 律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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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
对方拒办解除抵押怎么办
  问:去年,我向张某借款20万元,主要用于做生意。当时与其签订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各一份,并经公证处公证,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2017年11月10日,债权人张某把对我享有的20万元债权及利息、实现债权费用等权利转让给梁某,并通知了我。我在2018年1月1日向梁某履行了还款义务,清偿了该笔债务的本金及利息。还钱后,我多次要求张某、梁某协助办理房屋抵押登记解除手续,但都未果。请问我该怎么办?
  答: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根据担保法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从你的陈述可知,张某将债权转让给梁某后,你向梁某履行了还款义务,清偿了债务本息,梁某在债权消灭同时,抵押权也同时消灭了。鉴于张某与你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而梁某又是债权受让人,办理抵押登记解除手续需要张某和梁某共同协助。因此,你可以要求两人协助办理解除手续,如他们拒绝协助,你可以起诉请求判决他们履行办理抵押登记解除手续的义务。
无权代理售房收定金
是否担责
  问:我的邻居包某与某房屋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承诺书,承诺购买徐某代其好友梅某出售的一套房屋,并交付定金1.75万元。双方约定,中介公司向出售方支付定金视同包某本人支付。次日,徐某从中介公司取得定金并承诺售房,但一直未与包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徐某称该房屋不卖了,并将定金退还中介公司。包某从中介公司拿回了购房定金1.75万元,但要求徐某依约双倍退还定金遭到拒绝。请问这件事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民法总则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据此,需要明确徐某是否具有售房代理权,才能分析本案。如果徐某没有代理梅某出售房屋的代理权,那么你邻居包某需要催告梅某对徐某售房事宜进行追认;如果梅某追认,则表示徐某是有权代理的,现徐某在收取房屋定金后反悔,应当向包某双倍退还定金。但如果徐某没有代理出售房屋的权利,那么,徐某出售房屋的行为对梅某不发生效力。在此情况下,包某无权基于房屋买卖合同而主张双倍定金返还,只能依据徐某的过错行为要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4S店提前告知交不出车
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问:今年5月26日,我与一家汽车4S店签订了《机动车购销合同》,并支付了2万元定金,合同中约定7月1日前交付车辆。然而6月6日,销售人员却突然通知我,由于车辆没生产出来,他们不能按约定时间交车了。请问,该店行为是否属于违约?我能要求赔偿吗?
  答: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行使、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合同约定。你与4S店签订了《机动车购销合同》,虽然约定的时间未到,但4S店销售人员已明确告知你,不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车辆,这就属于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明确表明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你有两种选择,如果你想继续履行合同,可以与4S店协商,要求4S店继续履行交付义务,当然,你也有权依据机动车购销合同的约定,要求4S店承担未按时交付车辆的违约责任;你可以书面催告4S店,要求其按时交付车辆,如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车,则你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4S店双倍返还你已支付的定金或按机动车购销合同约定,要求4S店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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