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11 证据不足借款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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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证据不足借款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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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借款难要

2019年7月,马甲向马乙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由于第三人马丙此前尚欠马乙10万元,经协商,双方约定由马丙直接将这10万元转给马甲,并口头约定了两个月的还款期限。欠款到期后,马甲拒不还款,马乙多次索要无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乙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借贷双方间存在借条,而该借条系孤证,无法证明马甲有向马乙借款的意愿、双方存在借款合意以及被告已收到款项等事实,且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故不能确认双方当事人间存在借贷合同关系,马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法驳回马乙的诉讼请求。 (钟发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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