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金融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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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金融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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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是现代经济的血液,实体产业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明确提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健全促进宏观经济稳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现代金融体系”。我国小微企业的工业总产值、销售收入、实现利税大约分别占中国经济总量的60%、57%和40%,提供了75%的城镇就业机会。小微企业融资难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和鼓励人类智慧创造成果的重要制度设计,怎样利用好知识产权制度来搭建起中小微企业与金融血脉畅通联系的桥梁?如何利用好金融业丰富的资本来支持实体产业的创新发展?

知识产权金融
发展难题凸显

评估难、风控难、处置难是阻碍知识产权金融发展的三大难题。

一是评估难。类型多,评估难度大,技术价值、文化价值与即期市场及远期市场价值不易把握。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三种常用的评估方法优缺点各异。目前,我国还未建立统一的评估指标体系。

二是风控难。专利权的不确定性较高,存在放弃维持、被无效、被诉侵权等风险。2020年,我国专利无效宣告结案0.7万件,同比增长34.1%,完成商标异议案件审查14.9万件,同比增长64.7%。知识产权对企业经营重要性不易判断,外部观察与企业感受不能完全同步,原因主要在于借贷双方价值关注点不同,企业倾向于强调知识产权的未来价值,而资金的安全性和风险处置的知识产权变现价值才是金融机构的关注点。

三是处置难。主要指专利,其一是专利处置供需双方市场主体都不多,成交机会自然不高;其二是供需双方对交易对象的知识产权信息掌握不对称,价格预期差距大;其三是证书不等于技术,技术的成熟度、人才的匹配度等都制约了买方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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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比逐渐清晰

目前,知识产权金融主要在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证券化、知识产权信托、投贷联动、期权基金等方面做了实践探索。

2020年金融数据和社会融资统计数据显示,全年人民币贷款增加19.63万亿元,同比增加2.82万亿元;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累计为34.86万亿元,比上年增加9.19万亿元。

对比小微企业融资总规模:

2020年,全国专利、商标押融资总规模2180亿元。

2019年,著作权质押登记担保73.01亿元。

截至2020年年底,7个国家级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中心)服务各类创新主体近万家,促成知识产权交易运营6449件,交易金额39亿元。

自2018年11月至2020年10月15日,全国累计注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17只,总规模215.05亿元,完成发行13只,实际融资51.27亿元。

自2014年开始,我国各地陆续涌现一批本土知识产权基金,基金市场规模从2014年的3.0亿元上升至2018年的113.6亿元。

可见,相比34.86万亿的融资总规模,知识产权融资(专利、商标、著作权质押融资+ABS证券化产品)规模也仅占0.07%。其中,质押融资发展相对较好,突破2000亿元大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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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问题日益显现

影响知识产权金融发展的关键环节主要有资金的来源方、合格的融资主体、法律障碍等,分别分析如下:

一是资金来源。目前,我国的资本主要来源于金融机构。2020年年末,我国金融机构(金融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行业)总资产为353.19万亿元。

二是合格融资主体。在普惠金融方面,截至2019年第三季度末,1000万元及以下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户数2086.4万户,贷款余额11.31万亿元,平均每户授信额度为54.2万元。

根据公开消息对比发现,普惠金融覆盖的是50万元左右的客户群体,知识产权金融针对的是300万元左右的客户群体,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门槛更高,平均2000万元以上。按照融资额度测算,50万~200万元和500万~2000万元的融资产品则供给不足,缺口较大。

三是法律障碍。担保法中“依法可转让的商标使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物权法“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将商标使用权改为可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民法典沿用了物权法的表述。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提出,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的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基础资产可以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

2020年,《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指出,明确推广知识产权证券化,依托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构建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体系。根据知识产权数量、公司资产规模、利润水平、行业领先度等因素选取标的企业。对基础资产现金流的质量、稳定性、权属状况严格把关,试行将知识产权相关债权资产实现真实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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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体系亟待健全

评估体系主要包括评估主体、评估标准、评估方法、评估责任四个核心问题。

其中,资产评估行业是伴随着改革开放发展起来的行业。1993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成立。2012年,《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规划》发布。2016年,资产评估法颁布,填补了国内立法空白。
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资产评估行业实行准入审批制度,评估机构只有合伙制和公司制两种形式,合伙制要求5名评估师,公司制要求8名注册资产评估师以上,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方能进行工商登记注册。无形资产评估没有单独的资质附加,财政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组织知识产权评估专业培训考核并发培训证书。截至2018年年底,国内资产评估机构有4200多家,资产评估师3.6万多人,从业人员超过10万人。

中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包括职业道德准则和业务准则两部分。职业道德准则分为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两个层次。业务准则分为基本准则、具体准则、评估指南、指导意见四个层次。

基本准则是评估师针对各种资产类型、对各种评估业务进行评估的基本规范。2017年,《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对评估基本遵循、评估程序、评估报告、评估档案等做了规定。

具体准则包括体现过程控制的程序性准则和体现不同资产类型、不同评估要求的实体性准则。《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和〈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2008年出台。

2017年,修订后的《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的通知》实施。《无形资产》对基本遵循、评估对象、操作要求、评估方法、披露等予以明确。

评估指南是对特定目的评估业务以及某些重要事项的规范。

指导意见是针对评估业务中的某些具体问题的指导性文件。

根据《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的通知》(2017年)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2017年)的规定,我国采取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及其衍生方法的评估方法。

中国银保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提出“支持商业银行探索以协商估值、坏账分担为核心的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协商估价首次在官方文件中提及。

关于评估责任则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报告不实的法律责任。资产评估法规定:“评估专业人员违规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将面临责令停止从业两年以上十年以下、没收违法所得、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评估业务;评估机构违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将面临责令停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损害赔偿责任。资产评估法规定:评估专业人员违规,给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评估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评估专业人员追偿。

三是真实性承诺义务。《关于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6号)规定:商业银行委托评估的,在委托合同中规定具体的评估事项,明确评估报告作为授信审批依据的有效期限以及虚假评估的责任承担,要求评估人对评估结果的客观真实性做出承诺。 (郝国胜)

作者简介:郝国胜,毕业于郑州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2005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国家首批知识产权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知识产权人才工程急需紧缺人才;现任郑州市金水区国家知识产权创意产业试点园区管理委员会知识产权服务局局长、创意园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华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WIPO.TISC)负责人;先后发表过《论盗窃犯罪的制度预防》《中国小产权房法律制度研究》《知识产权运营核心问题思辨》《河南省专利代理行业发展现状及对策》等多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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