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检法携手纠正一起涉案四千多万元的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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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检法携手纠正一起涉案四千多万元的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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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2021)浙01民抗1号《民事裁定书》,申诉人新疆艾萨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2015)杭上商初字第279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杭检民监【2020】33010000528号民事抗诉书,认为本案系虚假诉讼,故提出抗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指令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通过检法两家司法机关的共同努力,这起虚假买卖合同纠纷案被成功纠正。

据了解,该案中的被申诉人(原审原告)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杭州市上城区法院起诉时提交了15份羊毛《进口代理合同》、《委托代理进口债权确认及偿还协议》、《动产浮动抵押合同》等用来诉讼的证据,原审法院杭州市上城区法院以买卖合同纠纷案由给予了立案,并进行了审理,作出了(2015)杭上商初字第2793号《民事判决书》。此后,申诉人(原审被告)新疆艾萨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原股东臧哲成等人向检察机关进行申诉或者举报该案存在虚假诉讼,后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深入调查审查,发现该案是一起虚假诉讼案,涉案金额四千多万元,于是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抗诉。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5日作出的(2021)浙01民抗1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再审。上城区人民法院接到再审指令后,对(2015)杭上商初字第2793号民事案件进行了再审,作出了撤销该院(2015)杭上初字第2793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审原告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的裁定,并于2021年2月23日在该院官网上发布了一份向新疆艾萨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送达公告(2021)浙012民再1号的公告。

另据了解,被裁定撤销的(2015)杭上商初字第2793号民事案件里的原告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方共有四人在被告一方新疆艾萨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职,其中韩某荣担任董事长、赵某主管办公室及财物,两人在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则负责羊毛(原毛)的进口及销售业务,另外两人为王某和温某,在新疆艾萨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

近年来,政法机关为了打击虚假诉讼犯罪分别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文件,浙江省也分别出台发布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有关问题的解答》,就惩治虚假诉讼作出了具体规定,提出了具体要求,尤其是2021年3月10日起实施的法发〔2021〕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意见提出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方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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