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城市交警大队事故处理部门接到永城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去年办理的一起企业主体责任追究案例的判决书,判决永城市某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某某因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导至该公司车辆发生亡人事故,史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9年9月23日3时20分,在永城市东大营路段,王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货车由北向南行驶左转弯驶入路左,与由东向西行驶耿某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耿某某及乘车人卢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卢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王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货车所属永城市某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某某存在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并认真执行本单位的安全制度,未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构并配备交通安全专职人员,对驾驶人员未进行资格审查和道路交通安全业务技术培训等违法犯罪行为,史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9年9月30日,史某某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被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20年12月20日该判决书送达办案单位永城市交警大队,为加大对企业主体责任追究的宣传力度,永城市交警大队将此案例作为典型案例进行宣传,希望引起运输企业的重视加大主体责任落实。
今年以来,商丘交通管理部门为减少三人事故的发生,加强了企业主体责任的追究力度,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企业主体严查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田保庆通讯员李剑锋 王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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