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12 假离婚买房 弄假成真告前夫 前夫面对证据全部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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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2 假离婚买房 弄假成真告前夫 前夫面对证据全部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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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购买二套房,刚生下孩子不到半个月的王琳(化名)与丈夫陈锋(化名)到民政局离婚,原本说好购房后复婚,王琳却发现陈锋并没有兑现诺言。感觉被骗的她将前夫陈锋告上法庭,要求分割新购房屋的一半产权。而陈锋也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离婚后两人签订的房屋共有协议。围绕这套房子,二人之间展开数起诉讼。

为买房约定假离婚

陈锋和王琳于2009年底结婚,婚后居住在王琳婚前名下的房屋内。2012年,王琳有了身孕,两人计划使用公积金贷款再购置一套房产。陈锋经咨询得知,若再买房就是家庭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会上调且贷款额度会降低,如果两人离婚,就能少交首付款,贷款利率也会降低。

2012年9月22日,生下孩子仅10天的王琳跟着陈锋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10月8日,陈锋购买了位于北京朝阳区一套总价款为182万余元的房屋,并缴纳了102万余元的首付款。

因为购房合同上没有自己的名字,王琳和陈锋签订了一份《房屋产权共有协议书》,约定房屋为二人共同拥有,且各享有50%的产权,双方对该房屋享有共同的使用权及处分权。根据该份协议,房屋系双方共同出资支付首付款,共同负担房屋贷款。2013年1月,陈锋顺利办下80万元的银行贷款。

到了2013年年底,房屋装修完毕,但陈锋不再提及复婚一事。不仅如此,他还拒绝履行协议,不想让王琳居住使用新房,也否定她出资,不配合她办理房屋相关手续。

假离婚买房弄假成真告前夫前夫面对证据全部否认

两个月后,陈锋接到王琳的一纸诉状,对方要求法院判令对新购房屋拥有50%的产权并予以分割。庭审时,诉争房屋市场价值升值为260万元,登记在陈锋名下。

王琳在法庭上称,离婚前5天,她与陈锋二人以家庭名义向房产建设单位办理房屋认购手续、签订房屋认购书,并缴纳了5万元房屋定金。在陈锋向银行贷款的80万元后,她掏出了58万余元用于还贷。二人共同收房后,房子以她为主导进行了装修并购置家具。王琳还认为,《房屋产权共有协议书》不属于赠与合同,只是对双方共有关系的确认。因此,陈锋无权行使撤销权。

为证明当初两人是假离婚,王琳提交了一份通话录音。在二人的通话中,陈锋承认双方为购房而办理的离婚手续。王琳还找来相关证人证实,两人在房屋装修中还以夫妻名义相称,一起聚会时两人也有说有笑。对此,陈锋均予以否认。

此外,陈锋也将王琳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协议中对她50%份额的房屋赠与。他说,当初是王琳事先拟好的协议,他迫于无奈才同意签字。陈锋认为,双方离婚时,已对夫妻共同财产做了明确分割。同时,购房款是他离婚后向父亲和朋友借款及银行贷款所得,此购房系其个人行为,与王琳无关。只因一时欠考虑,他才答应将房屋50%份额的产权赠与对方。目前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他有权利行使任意撤销权从而撤销赠与。

经过审理,法院驳回陈锋的起诉。法院认为,陈锋虽自称全部购房首付款及已经偿还的贷款均由其个人支付,但王琳提交的证据亦可证明其有过支付房款的行为,且双方在离婚后并未实际分开生活,并有大量资金往来情况,故不能排除王琳支付房款的行为,而出资多少并非本案关键。

判决双方分割涉诉房屋

对于另一起案件,法院认为,王琳所称为购房而离婚,并提交双方谈话录音,证人证言亦予以佐证,考虑到离婚时间与购房时间联系紧密,且双方在孩子出生刚10天就顺利离婚,该事件极为反常,加上双方在离婚后仍长期共同生活,不能排除双方离婚的真实目的是购买诉争房屋。因此,双方虽在法律上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予以分割,但不影响双方在以后共同生活期间形成新的共有关系。二人签订的《房屋产权共有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在上述协议签订后直至2014年1月,二人仍共同生活,有理由认定诉争房屋的各项出资系双方共同完成。自2014年1月双方未再共同生活,且连续发生诉讼,此后关于房屋发生的费用应视为各自出资。诉争房屋虽系双方离婚后购买但形成共有关系,现双方已分开居住且多次争讼,共有基础已然丧失,现王琳要求分割该房屋,予以准许,对其确认产权份额的诉讼请求不再支持。

综上,根据诉争房屋购买、居住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情况并适当照顾女方权益,判决房屋归陈锋所有,同时陈锋给付王琳房屋折价款90万元,房屋剩余按揭公积金贷款由陈锋负责偿还。

判决后,双方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因房屋系离婚后购买,本案不能适用《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由于《房屋产权共有协议书》已经确定二人各享有50%的产权,因此双方对房屋的出资情况并不影响双方份额的认定。原审法院考虑涉案房屋系双方离婚后由陈锋购买、也由其实际占有使用,并偿还公积金贷款,判令房屋归陈锋所有,并酌情支付王琳90万元并无不当。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协议离婚一年内反悔分财可诉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雁峰律师表示,假离婚不被法律认可,即不管双方因为什么原因或出于什么目的而离婚,只要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或者离婚裁判文书生效,就构成真离婚。目前比较常见的假离婚是为规避政策而实施的通谋离婚,这种行为很容易弄假成真,导致家庭破裂,财产遭受损失。

“当然,假离婚以后虽然婚姻关系无法恢复,但财产问题有一定的救济途径。”张雁峰称,按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认为存在欺诈、胁迫等影响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可以在协议离婚后1年内起诉,请求法院对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部分的内容进行变更或者撤销。虽然如此,但因证据不足无法保证一定胜诉,因此还是要慎重对待离婚。(颜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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