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08 警惕“阴阳劳动合同”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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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8 警惕“阴阳劳动合同”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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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阴阳劳动合同”陷阱

签合同时谈好了工资,上班后工资竟然“缩水”了。遇到这样的情况,劳动者应该怎么办?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审结了两起涉及“阴阳”合同的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一 万元工资“缩水”成4500元 证据完备终胜诉
2018年9月,章先生应聘到某电器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该公司没有当场将一式两份的合同交由双方分别保管,而是以要盖章为由将两份合同收回。
虽未拿到合同,但章先生留了个心眼,将与公司法定代表人之间关于工资的谈话录了音。
2019年3月,章先生要求离职,双方对是否结清了工资产生纠纷。因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诉至法院。
审理中,该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劳动合同,其中约定,章先生的试用期工资为4000元,试用期满后为4500元。章先生对该份合同并不认可,认为公司擅自伪造了合同第一页中的工资数额。
章先生向法院提交了银行交易明细及谈话录音等证据,提出双方约定的工资实际为试用期1万元、转正后1.1万元。所以,该公司应当支付尚拖欠他的工资。
录音显示,双方就工资问题进行过协商,公司同意章先生试用期工资为1万元,并称有可能试用期跟转正后是一样的。
一审法院认为,该公司提供的工资明细中,实发工资金额无一笔与章先生银行交易明细相对应,故难以采信该公司关于工资标准的主张。而章先生提交的录音证据显示的工资标准,可以与实发工资明细相对应,故法院认可章先生工资标准为1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上诉至上海二中院。章先生要求差额应按每月1.1万元计算。而公司则认为,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工资标准,应该按照合同执行。
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上海二中院最终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两份合同孰真孰假 证据较弱未获支持
无独有偶,另一名劳动者陶先生也遇到了类似的情况。签合同时,陶先生与公司双方约定月工资为6250元,公司将一式两份的劳动合同交其签字后当场收回,并表示盖章后再转交给他。但后来,陶先生拿到的工资却为3500元,他当场提出异议。此后,陶先生在垃圾篓里找到了工资为6250元的劳动合同前两页撕毁件,他认为已经拿到了有力证据,便没有再与公司理论。
法庭上,公司的说法与陶先生完全相反。公司称,他们将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交给陶先生签字,当时因陶先生对3500元的工资存在异议,因此劳动报酬一栏处为空白。后来经进一步沟通,该公司工作人员在劳动报酬一栏处填上了“3500元”,陶先生也接受了该金额,并在合同上签了字。
该公司认为,陶先生提供的劳动合同上,工资处的“6250元”不是公司填写的。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陶先生提供的劳动合同系拼接粘贴而成,完整性存疑,而公司提供了完整的劳动合同,且陶先生对该合同上自己的签名无异议,故确认陶先生月工资为3500元。
陶先生上诉后,上海二中院审理认为,陶先生举证的是经拼接粘贴的劳动合同,证明力较公司所举证的完整劳动合同弱,故最终驳回其上诉,维持了原判。
法官提醒 职场中证据意识很重要
上海二中院法官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章先生一案中,章先生为证明自己每月工资为1万元提供了银行交易明细及录音等证据。而某电器公司所提供的工资明细单等未经章先生签字确认,且与章先生提供的银行明细单内容不相符。法官据此认定章先生每月工资为1万元。
在陶先生一案中,陶先生主张工资为6250元,但其举证证据材料的证明力较公司所举证的完整劳动合同弱。其对所述的公司劳动合同系伪造却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工资报酬是普通劳动者最关心的问题,3500元与6250元相差近半,但陶先生在收到两个月工资后始终未提异议。因此,法院采信了公司提供的证据。
可见,劳动者在职场生涯中,还需要多一些证据意识,唯有掌握了有力的证据才能避免“掉进坑”。
(翟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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