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07 交通事故原因纷杂 厘清关系按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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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7 交通事故原因纷杂 厘清关系按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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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原因纷杂
厘清关系按责赔偿
近年来,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人员数量持续增长,交通事故易发多发。为警示驾驶人依法驾驶、道路管理部门履职到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道路交通损害纠纷案件典型案例,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各方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引导和帮助。

开车看手机撞死行人 绿化带占路责任分担
2015年9月18日17时许,范某某驾驶小型轿车途经福建省厦门市同集路某施工路段,先后碰撞推着婴儿车的行人饶某及赵某,造成饶某、赵某母婴4人当场死亡。范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范某某驾车在施工路段超速行驶且驾车时持手机低头观看微信,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误踩油门造成事故,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饶某、赵某母婴4人不负事故责任。此外,肇事车辆向某保险公司分别投了交强险和50万元限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另查明,事故路段的管理部门为某公路局,路段改造工程的中标单位为某百城公司,某百城公司将改造工程三标段发包给某地山公司,某地山公司又将道路照明及施工期间照明工程发包给某宏光路灯厂施工。同时,事故发生地点在某勇泉公司门口路段,该路段的人行道被灌木等绿化植被占用,行人无法通行。
死者的6名继承人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思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范某某、某保险公司、某市公路局、某勇泉公司、某百城公司、某地山公司、某宏光路灯厂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620926元。此案经思明法院一审后又上诉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厦门中院)。诉讼中,某保险公司经与有关当事人协商先行赔付了交强险的责任金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时,某勇泉公司门口人行道被绿化植被占用,致使本案受害人无法通行而行走机动车道,与某勇泉公司及在事故路段进行施工建设的某百城公司、某地山公司、某宏光路灯厂行为无关。而范某某超速行驶观看手机,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发生碰撞,是造成本案事故的根本原因。某公路局对道路管理维护存在缺陷,致使本案受害人无法通行而行走于机动车道,与事故发生有一定关联。 
厦门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本案扣除交强险责任外的各项损失,范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90%共计2163397.4元(保险公司对范某某的赔偿责任在50万元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某公路局承担赔偿责任的10%共计351488.6元。
醉酒骑摩托摔倒身亡 道路有凹陷物业担责
2014年8月26日23时许,李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经事故路段时摔倒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现场位于厦门市某园区路段,管理责任人为某物业管理公司。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现场道路中心线双实线有一处凹陷,最深处有20厘米,李某某系在驶过道路中心凹陷处后摔倒。同时,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每毫升156.01毫克,属于醉酒驾车,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
李某某的继承人黄某某等人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翔安法院)提起诉讼称,某物业管理公司、某集团公司、某公路局未履行事故路段管理职责,造成李某某发生事故死亡,请求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计653006.2元。
此案经翔安法院一审后上诉至厦门中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醉酒驾车未靠路面右侧行驶,而是行经路中凹陷道路时摔倒,其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而对事故路段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某物业管理公司未对道路存在凹陷进行提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道路安全履行了管理维护义务,存在管理疏忽的过失,与事故发生有一定关联,应承担相应责任。
至于黄某某等人主张某集团公司、某公路局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因某集团公司、某公路局对事故路段不负有法定或约定的管理义务,黄某某等人的该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厦门中院最终判决,李某某对自身损害承担90%的责任,某物业管理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及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合计90457.6元。
拖拉机侧翻司机遭碾 申请交强险赔偿被驳
2016年7月3日10时许,吴某某驾驶变型拖拉机行驶至山深线2324千米路段时,车辆侧翻到道路西侧排水沟处,造成吴某某死亡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某在事故发生时因撞击脱离车体,随后被车体外力碾轧导致死亡,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此外,涉案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已经投保了交强险。
事故发生后,吴某某的5位法定继承人向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死亡赔偿金11万元。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对吴某某是否属于本案肇事车辆交强险的赔偿对象存在争议。一审后上诉至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交强险的赔偿对象不包括本车人员、投保人及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本案中,吴某某系被保险车辆的驾驶人,对该车辆具有实际控制力。其在驾驶该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发生的瞬间仍为车上人员,且因自己的驾驶行为造成自身损害,不因交通事故的撞击脱离本车而“转化”成为交强险中的第三者。本案事故发生时,吴某某系肇事车辆的驾驶人,依法应认定为本车人员,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对象,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据此,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5人要求交强险赔偿的诉讼请求。(王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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