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贷款我帮忙担保
需承担连带责任吗
问:去年5月,朋友张某想向银行申请一笔12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为1年,因张某没有稳定工作,银行要求他人为其做担保。于是,他找到我为他做担保。捺不住对方恳求,我同意为张某作担保并签订了书面担保协议。还款期到了,张某生意亏损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随即银行向法院起诉,在起诉书中银行将我一同列为被告。法院判决我承担连带责任。自己明明是好心帮忙却成了“冤大头”。请问,法院这样判决对不对?
答: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这里的“保证人”不是从道义上“见证”借款人的资质或品德,而是要承担债务。实际上保证人就是要替还不上钱的债务人还钱。担保法还规定,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由此可见,在上述案件中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损失只能向贷款人张某和其他担保人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