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15 流浪狗伤人 “无辜者”为啥要“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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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5 流浪狗伤人 “无辜者”为啥要“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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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狗伤人 “无辜者”为啥要“买单”

俗话说,“菜花黄,疯狗狂”。春季是猫、狗等动物的发情期,动物攻击人的事件普遍高于其他季节,因此,春季也是狗伤人诉讼案件的多发期。自己养的狗伤了人要赔偿是天经地义的事,但不属于自己的狗或不再属于自己的狗伤了人也有可能要担责,却是很多人所不知道的。本期,我们带您就这方面的问题做个详细了解。

情景1长期不规范救助
投喂人或担责
王某从小区14号楼下经过时被狗咬伤,在医院治疗共花费医药费1416元。经查,咬伤王某的是一只流浪狗,此狗进入该小区已近一年,并长期栖息在14号楼附近。在这段时间内,同小区居民杜某及其家人长期喂养此狗,并收留了该狗所生的小狗。法院最终判决杜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官释疑
很多人看到流浪动物都会产生恻隐之心,施以援助。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但流浪动物长期脱离人类控制,随处觅食,本身可能携带大量病菌,且没有约束措施,伤害事件不可避免,爱心人士千万要认识到流浪动物的危险性,不应仅仅从行善角度考虑自己的行为。
本案中,咬伤王某的确实是流浪狗,但杜某的喂养行为让它产生了食物依赖,并使它能长期生活在附近。杜某并未将该流浪狗约束于自己家中,形成占有的意思,本案中也不能排除其他人有偶尔喂养该流浪狗的可能性,但关键在于杜某与它之间形成了长期比较固定的喂养事实。由于该狗没有被约束,很可能会对他人造成伤害,对此杜某也应知晓。杜某作为喂养人,没有将流浪狗约束起来或送到公益机构,而是任性而为,最终导致王某在经过时被咬伤,因此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爱心帮助逃逸或被他人遗弃的流浪动物的行为,根据帮助程度不同,可以分为爱心收留和善意投喂两种。
爱心收留逃逸或被他人遗弃的流浪动物,爱心收养人和动物主人之间会因此形成无因管理法律关系。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爱心收养人可能会因该法律关系的建立,而对动物造成的他人的损失承担责任。但依据无因管理的规则,无因管理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动物主人追偿。
没有收留逃逸或被他人遗弃的流浪动物,只是出于爱心进行投喂时,善意投喂人与动物主人之间并未形成无因管理法律关系。此时,善意投喂人只是喂养,并没有想占有的意思,也没有意图或者实际获得利益,所以善意投喂人一般不应当承担动物致害的侵权责任。被投喂的流浪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而需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仍为动物主人。
不过,若善意投喂人长期投喂流浪动物,导致其在一定范围长时间聚集,这种行为是对流浪动物的不规范救助行为。此时,投喂人未采取任何措施控制相关危险的发生,属于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一种不合理的干涉及影响,由此产生的危险影响与被侵权人受损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因此,爱心人士就要为自己的不规范长期投喂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情景2被遗弃动物伤人
原主人赔偿
村民李某行至同村何某居住的院落附近时,被一只没有拴绳的狗咬伤,为此支付医疗费800余元。李某认为,该狗原来是由何某喂养的,于是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何某承认一年前曾饲养过该狗几个月,但此后不再喂养,虽然该狗仍常在他家院落附近活动,但它已成野狗,不应由自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在上述案例中,何某曾是饲养人,但在遗弃时未将狗妥善安置,致使伤人事件发生,所以何某仍应承担侵权责任。

情景3寄养期间
管理人承担责任
于先生因事外出,将所养宠物犬寄养到一家宠物服务公司。寄养第10天,宠物服务公司工作人员带该犬外出散步时,它突然挣脱牵引绳,扑倒了路过的孕妇刘女士,致刘女士受伤住院。出院后,刘女士将于先生及宠物服务公司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宠物服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释疑
本案涉及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身份认定及责任负担问题。饲养人可以理解为动物的所有权人,而管理人可简单理解为对动物负有管理职责的人。
饲养人与管理人之间如何承担责任?如果造成损害的动物只有饲养人,那么,毫无疑问,应由饲养人承担赔偿责任。当动物的所有人与管理人不同时,管束动物的义务转移给管理人,这时的责任和赔偿主体应为管理人。因为管理人对动物具有实际管理和控制的权利,也应当承担危险控制的义务。但如果管理人只是代替饲养人对致害动物进行管理,而不具有通过管理动物获得利益的主观意思,则其不能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管理人,因动物致害而产生的侵权责任仍应由饲养人承担。

情景4无主动物伤人
未尽安全义务者担责
祝某到某公司经营的市场购物时被狗咬伤左腿,不得不前往医院接受治疗。该公司几经调查,未能找到狗的主人。祝某将该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
法官释疑
祝某被狗咬伤,作为该市场管理人的某公司不能指明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此事一方面暴露出该公司在市场管理过程中存在漏洞或失误,另一方面也说明其在经营场所内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如在该市场显著位置张贴禁止宠物进入的警示标志或安全标语,一旦发现有宠物或被遗弃、逃逸的动物进入该市场时及时采取妥善处理措施等。因此,该公司应当对祝某所遭受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进一步明确,因第三人行为致害时,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法条中所说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义务。
综上,流浪动物在特定范围内对他人造成侵害,在无法找到原饲养人或管理人,也无照管、喂养者时,由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承担补充责任,由其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对被侵权人进行赔偿。
但是,若流浪动物侵权后,无法查明原饲养人或管理人,也没有其他民事主体增大或可以控制流浪动物损害他人权益的风险,此时一般将侵权事件视为意外事件,由此产生的损失作为意外风险只能由受害者自己承担。
(赵德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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