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21 销售“减肥药” 可能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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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1 销售“减肥药” 可能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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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减肥药” 可能涉嫌犯罪

 

目前,经过国家药监局批准的减肥药只有一种——奥利司他。其他减肥药都属于保健品,没有国药准字号。销售非法添加药品成分的减肥药可能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或者毒品犯罪。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以减肥药中最为常见的非法添加药品成分“西布曲明”为例,2021年12月21日,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西布曲明”和“减肥”为关键词,搜索到了922件刑事案由的判决和裁定书。数据显示,2012~2020年,涉西布曲明的刑事案件数量上升趋势明显。其中,98%的刑事案由都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偶有法官认为销售者的行为是“以假充真”,按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法条竞合的关系,前者是一般性条款,相对后者而言属于普通罪名;后者是根据犯罪对象定性的特殊条款。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此法条明确规定,本节法条竞合的关系处理原则不是“特殊条款优先”,而是“重法优先”。
西布曲明、呋塞米、酚酞以及精神药品等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的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使用的物质,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中明确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因此,明知这些减肥药中非法添加药品成分却依然销售,就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也符合以假充真,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具体罪名需要根据具体的量刑情节,择一重罪处罚。
毒品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这里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指的就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包括《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中所列举的物质。部分所谓的减肥药被检测出含有《目录》中列举的精神药品,实际上就是法律意义上的毒品,是一种新型毒品。
对于销售者而言,如果行为人明知所谓的减肥药是毒品,依然从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等行为的,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并不知道其所售减肥药涉毒,如实践中发生的确属不知情的代购行为、以为是减肥药转让给他人等行为,不宜按照毒品犯罪来处理。
(由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崔月清、朱子凡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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