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21 明知酒驾未制止 同车同乘也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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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1 明知酒驾未制止 同车同乘也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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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酒驾未制止
同车同乘也犯法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判处被告人吴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被告人潘某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法院查明,2021年11月17日晚,吴某、潘某和工友聚餐。其间,吴某饮用了3瓶啤酒及两杯白酒,潘某饮用了3瓶啤酒及半杯白酒。聚餐结束后,吴某提出由自己开车,潘某遂将车交由吴某驾驶,自己在副驾驶室指挥。
车辆行驶中,吴某误把油门当刹车,与前方停车等候的一辆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交警对吴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测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每100毫升含138毫克,经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每100毫升含159.45毫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明知吴某没有熟练的驾驶技能且在饮酒的情况下,仍提供车辆并指挥其驾驶,吴某、潘某均构成危险驾驶罪,属共同犯罪,对两被告人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已与被害人达成损坏赔偿调解协议,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康 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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