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醉酒驾驶电动摩托车获刑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危险驾驶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某怎么也想不到,酒后骑电动摩托车也会被判处“危险驾驶罪”。该案是该院首例因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被判处刑罚的案件。
2021年9月20日晚,被告人郑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普通摩托车搭载一人沿平南县江滨路行驶,由于郑某驾车操作不当,与其同向前方右侧非机动车道内行走的行人发生碰撞并造成行人受伤。经检测,郑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每100毫升147.16毫克,达到危险驾驶标准。
经鉴定,郑某所骑车辆重量达69.3千克、时速可达每小时55千米,具有电力驱动装置,符合两轮普通摩托车范畴,属于机动车。另查明,郑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
法院在查明事实,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依法判决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王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