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浙江青田人王某和黄某喜欢在一起研究做生意如何走“捷径”。今年3月,黄某建议王某贩毒,认为这样来钱最快。随后,黄某和湖北的胡某用冰糖冒充冰毒卖给王某获利1.35万,黄某和胡某两人按比例分赃。交易完成后,王某便盘算着如何将毒品卖出去,可黄某却突然不辞而别。王某察觉到事情有异样,主动打电话报警。民警到现场将王某带到派出所,王某供述了全部的情况。经检验,这包“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质量为129.76克,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实则是冰糖,这下王某彻底傻眼了。
当地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到底购买、贩卖“假毒品”构不构成犯罪成了本案焦点。办案中该如何分析王某、黄某和胡某三人的违法行为呢?
律师解答 本案中,黄某和胡某是拿冰糖当冰毒卖,不能构成贩卖毒品罪。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据此,贩卖毒品罪是指贩卖毒品的行为,只要是贩卖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本案中,黄某和胡某向王某出售的是冰糖,并且两人明确知道自己出售的是冰糖而非冰毒,所以不符合贩卖毒品罪的定罪要素。
但这并不意味着黄某和胡某可以逃脱法律制裁。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被认定构成诈骗罪。本案中,黄某和胡某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涉嫌犯诈骗罪。
法律规定只要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行为,无论数量多少一律定罪量刑。而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
该案中,被告人王某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冰毒”50克以上,并将误以为真的冰毒从湖北运送到浙江青田,其参与并实行了整个贩卖、运输毒品犯罪的行为,所购毒品亦进行了实际交付转移,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法定刑应在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之间量刑。但鉴于王某贩卖、运输的是假毒品的事实,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因意志以外原因而犯罪未遂。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王某自首、犯罪情节等从轻处罚因素,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万元。
(王居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