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21 律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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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人致损伤
是否应担责
  问:张某不慎落水,我奋勇抢救。在抢救过程中,导致张某面部受伤,同时我丢失一部手机。现张某要求我赔偿其面部受伤的损失,请问我该承担吗?我丢失的手机能要求张某赔偿吗?
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民法通则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管理人或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根据上述规定,张某不慎落水,你救张某并不是出于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是见义勇为,属于法律上规定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进行无因管理行为,张某作为受益人应当偿付你必要的费用,即你在救人过程中遭受手机丢失的损失。对于你在救张某过程中导致其面部受伤,应以救助者有无过错或重大过失为原则进行分析,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
参股公司欠债
股东要担责吗
  问:我多年前和朋友一起出资成立了一家公司,后因去外地发展,对公司事务不再过问,但一直保留着公司股份。现在我得知,由于胡乱替人担保,公司对外负债累累,远超公司的实际偿还能力,且有好几笔债务已进入诉讼程序。请问,我作为股东,是否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是否要用个人资产承担公司债务?
答:依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限额。另外,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若公司的对外担保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有效,则你作为股东仅以你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物业服务差
能否拒交物业费
  问:我是某小区业主,为我们提供物业服务的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十分不好,致使一部分业主非常不满意,并拒绝交纳物业费。近期,物业公司工作人员通知我们,如果再不交物业费,就要把我们告上法庭,请问我能否以其服务态度恶劣拒交物业费?
  答:物业履行物业管理职责并收取物业费的依据是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在合同中双方明确了物业与业主的权利义务,包括业主应当按约定支付物业费。现你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物业有权通过民事诉讼依法主张权利。对于你所说的物业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好,是一个主观的认知,不同人对于他人的态度会有不一样的判断,因此很难以此来评价物业管理的质量。建议你向物业管理部门投诉进行处理。如果因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影响了物业服务质量,你可向业主委员会反映,请他们给予帮助和处理,并搜集有关证据。在物业起诉你时,你可凭这些证据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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