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17 律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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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能以伤情变轻为由拒付工伤待遇吗

      问:我在某安保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一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入职三个多月时,我在工作中不慎造成左腿外伤及跖骨骨折。随后,经公司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我所受上述伤害为工伤。我辞职回家养伤获批后,但公司却以我的伤残程度无法达到所鉴定的九级伤残标准,不同意支付工伤待遇。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公司为你缴纳了工伤保险,你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部门鉴定、确认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九级,且上述工伤认定结论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均已生效,工伤保险基金已核算并向安保公司账户拨付了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的情况下,公司应当支付你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捡走他人遗忘物属于犯罪吗

      问:我朋友到网吧打游戏,见旁边两人相邻座位的桌上放有一部手机。其中一人下机离开时没有带走手机,我朋友误以为该手机是他不要的,就趁另外一人不备将手机捡走使用。请问这样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构成犯罪?

      答:你朋友的辩解不具备常识常情常理性,可以推定他是明知手机为他人财物而非法据为己有,已涉嫌构成盗窃罪。此事发生在网吧这样的封闭空间,即便手机系他人所有并被遗忘在网吧,该手机应转由网吧占有,而非无人占有的遗忘物,这是常理,故你朋友的“主观误认为”不合情理;况且一人离去后,手机旁边还坐有另外一人,你朋友根本无法排除手机是不是另外一人所有的可能。综上,根据此事的发生空间、当时手机的具体位置等事实,可以推定你朋友的“误认为”不合情理,其已涉嫌构成盗窃罪。建议他赶快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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