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17年11月,曾某某在其弟弟家房屋东侧的水缸里挑水,王某某看见后,以曾某某家未出钱修建饮用水池为由上前阻止,双方遂发生争执。期间,王某某将曾某某舀到水桶中的水倒在地上,曾某某便用挑水的扁担将王某某头部前额左侧打伤。经鉴定,王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公安机关以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当地检察院审查起诉。
法律解析 检察官通过对曾某某释法明理,分析其行为的社会危险性和对被害人带来的伤害,曾某某对其冲动行为深表悔恨,表示愿意当面向被害人赔礼道歉。鉴于该案系因邻里纠纷引发,曾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的情节,属于初犯、偶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当地检察院于近日依法对曾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释法 轻微刑事犯罪不起诉案件的前提是构成犯罪,不等同于无罪。在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下,检察机关注重查明和发现犯罪根源,从源头化解纠纷,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
(张永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