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2020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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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020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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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查处的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至5月,被告人李某兵、李某霞、李某蝶收购茅台酒瓶盖、标识、防伪等假冒包装材料,购买低档酒的工具,在郑州市区某租赁房屋内加工制作假冒茅台白酒。被告人李某兵通过李某霞、刘某阳、郭某非银行账户接收销售假冒商品赃款。经鉴定,已销售假冒茅台酒金额为273.4970万元。经统计,现场查扣未销售的白酒价值25.6455万元。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兵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霞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75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没收违法所得1.2万元,并处罚金5万元。对扣押车辆及赃款赃物进行收缴。判决宣告后,三名被告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案例启示 充分发挥办案主导作用,彰显法律监督效果。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围绕“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理念,充分发挥在办案中的主导作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注重电子数据审查及运用,助力指控犯罪效果提升。从被告人拒不认罪到判决后认罪伏法不上诉,得益于电子数据发挥关键作用,在办案中加强对电子数据的审查和运用尤为关键,不可或缺。秉持谦抑审慎立场,客观全面均衡评价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做公正司法守护者,既坚决打击刑事犯罪,又保障不伤及无辜。

 

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秦某利用网络途径购买并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卫生洁具案

案情简介 第1388533 号“ARROW”商标是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第11类“水龙头;龙头;喷水器;水暖装置用管子零件(包括汽门、水门、水嘴、三通、四通、接头管子箍、补心)”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00年4月21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20年4月21日至2030年4月20日。

2020年4月17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安阳市某公司办公楼工地已经安装标注为“ARROW”系列卫生洁具进行现场检查,经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鉴定,共185件属于假冒,涉案金额12万元。工地负责人介绍,该系列卫生洁具均由秦某负责采购安装施工。执法人员随后对秦某进行调查询问,秦某承认安装施工标注为“ARROW”系列卫生洁具的行为,并且对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场出具的鉴定报告无异议。执法人员通过调查得知,秦某在网上通过“华北建材厨卫资源共享群”认识了网名为“AATO高端品牌整体卫浴”的人,并且通过这个人购买标注为“ARROW”系列卫生洁具,然后进行施工安装。该案涉及金额较大,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有关规定,2020年4月24日,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

案例启示 此案属于典型的通过网络(非实体)途径购买侵权商品继而进行施工安装的违法行为。近年来,随着市场监管部门不断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一些不良商家为了逃避执法检查,采用了通过网络订单生产、销售等更为隐秘的模式来牟取暴利,通过互联网来销售所谓的“正品”产品。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深入细致调查取证,对通过网络买假售假的当事人依法认定商标侵权,并向公安机关进行了移送,有力打击了通过网络途径进行的商标侵权行为,有效保护了企业的知识产权。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侵犯“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案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31日,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山东省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称有消费者投诉拼多多某地方特产店铺销售的卫辉某公司生产商品的包装装潢上含有“龙门粉丝”字样,涉嫌违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要求依法进行查处。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转交卫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查处,执法人员立即对涉案地方特产店铺和公司分别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商品包装上含有“龙门粉丝”字样中的“门”字与“口”字相似,与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龙口粉丝”近似,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构成侵犯地理标志专用权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及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及基准》的规定,依法责令涉案店铺和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对涉案店铺处以没收非法所得825元、罚款245元处罚,对涉案公司处以没收非法所得1028元、罚款9972元处罚。

案例启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犯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案件。当事人的侵权行为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也损害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合法使用企业和消费者的权益。该案的成功查处,不仅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而且树立了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执法权威。

 

南阳市知识产权局处理的“人造扫帚”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德国某公司认为南阳市某公司生产制造的产品涉嫌侵犯其“人造扫帚”发明专利权,委托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向南阳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南阳市知识产权局立案办理。因请求人为海外公司,涉案产品销往印度、巴基斯坦等多国,南阳市知识产权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被请求人公司送达执法文书,并进行调查取证。经了解,被请求人是依照委托方提供的样品进行生产,并由委托方回购。南阳市知识产权局开庭口审中,双方同意调解。后经南阳市知识产权局居中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请求人承诺停止一切侵权行为,并销毁产品生产模具及库存产品。

案例启示 本案中被请求人是依照委托人提供产品样品进行生产并由委托人回购,对侵权并不知情。请求人为外国企业,被请求人的产品也销往海外,知识产权侵权风险较大。南阳市知识产权局办案人员在执法中既研判了专利侵权事实,也充分考虑了双方企业发展,引导双方达成和解,有效化解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

 

长垣市检察院查处的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24~26日,被告人谢某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生产的口罩使用“飘安”牌商标,销售给被告人苏某,销售数额18.355万元。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谢某以5万元的价格从王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20箱“飘安”牌口罩,明知系假冒“飘安”牌口罩,仍以5.2万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苏某。2020年1月24~26日,被告人苏某明知谢某销售给他的系假冒“飘安”牌口罩,仍将该批口罩部分销售给被告付某,销售金额22.42万元。2020年1月24~27日,被告人付某认为从苏某处购买的该批口罩系正规“飘安”医用口罩,通过顺丰快递将该批口罩销售给北京某科技公司。2020年1月26日,顺丰快递通知付某邮寄的“飘安”牌口罩是假冒产品,被告人付某仍将16.26万只假冒“飘安”口罩照常发货给该公司,销售金额共计11.382万元。

经查,“飘安”商标注册人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口罩,商标在有效期内。经河南省医疗器械检验所检验,被检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样品不符合豫械注准20192140044《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要求。2020年10月16日,长垣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2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判决宣告后,三名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例启示 依法从严从快办理涉疫犯罪,全力保障抗疫大局。新冠疫情暴发初期,口罩等防疫物资供应十分紧张,个别不法分子趁机大发“昧心财”,制售假冒口罩现象十分猖獗。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快审快捕快诉,在疫情最严重、企业生产任务最艰巨的时期,依法严厉打击涉嫌制售假冒防疫物资的犯罪嫌疑人,有力震慑了相关犯罪行为,为维护抗疫大局贡献了检察力量。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护航企业发展。受害企业河南飘安集团作为长垣市卫材行业龙头企业之一,其拥有的“飘安”牌商标市场价值巨大。疫情暴发初期,大量假冒“飘安”牌口罩涌入全国各地,严重侵犯了该企业知识产权,破坏了企业声誉,干扰了其生产经营秩序。检察机关通过严厉打击侵犯该企业知识产权犯罪、督促召回全部假冒口罩等方式,为企业挽回了不良影响,使其生产经营秩序迅速步入正轨。
(省知识产权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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