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2020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上)

阅读量: 2,026

2019~2020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上)

2,026

编者按 当今世界,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科技技术的迅猛发展,国家核心竞争力日益表现为对智力资源和智慧成果的培育、配置和调控能力,表现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能力,知识产权制度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保护知识产权,已经是关系到我国未来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

为展示我省知识产权工作进展和成效,突出反映知识产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省人民检察院等从近两年来全省众多案件中选取了部分典型案例,内容涉及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每个案例由案情简介、案例启示两部分组成,以期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知识,给大家以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启迪,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

 

 

省知识产权局处理的“一种用于风扇产品的装配结构”发明专利侵权纠纷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广东某电器公司认为浙江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制造、销售的电风扇产品涉嫌侵犯其“一种用于风扇产品的装配结构”发明专利权,向河南省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被请求人辩称,其早在2015年10月就已生产该种风叶固定扣,而涉案专利申请日是2016年1月27日,晚于其产品开始生产的日期,因此被请求人制造、销售的被控侵权风叶固定扣属于现有技术。同时,其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制造、使用,不侵犯专利权。河南省知识产权局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全部技术特征落入请求人主张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而被请求人提交的部分证据为公司内部资料,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其真实性的情况下不予采信,被请求人现有技术抗辩和先用权抗辩不成立。被请求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被控侵权产品、销售包含有被控侵权产品的电风扇产品违反了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侵权。根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规定,河南省知识产权局裁决发明专利侵权成立,责令被请求人停止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销毁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被控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投放市场。

案例启示 在专利执法保护实践中,现有技术抗辩和先用权抗辩是办案中的难点问题。该案中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准确适用现有技术抗辩和先用权抗辩的相关规则,对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了有效保护,对今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此类案件具有很好的借鉴和示范意义。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疫情期间恶意抢注“李文亮”“张继先”商标案

案情简介 河南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申请注册“李文亮”“张继先”等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商标,涉嫌恶意注册行为。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调查。经查,2020年2月8日当事人受客户委托,代理注册申请名称为“李文亮”“张继先”的商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相关规定,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决定对当事人上述代理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合并处以11200元罚款。

案例启示 疫情发生以来,以张继先、李文亮为代表的广大医务工作者不顾个人安危,英勇奋战,为保护人民生命健康作出了重大贡献,是全国人民心目中抗击疫情的英雄。他人抢注“张继先”“李文亮”商标的行为,不仅严重伤害疫情防控英雄及其家属的情感,也伤害了全国人民对英雄的崇敬之情,易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执法人员基于调查情况,坚持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当事人能够充分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危害性,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主动在多家媒体发表“致歉声明”,消除或者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的“变速箱”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郭某认为开封某公司使用的变速箱涉嫌侵犯其“变速箱”外观设计专利权,委托闫某向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办理。经开庭口审,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被请求人无制造变速箱的能力,所采购的变速箱主要来自齐齐哈尔市某制造厂(请求人所有)和郑州某公司,用于安装在其客户的运梁车底部。被请求人仅使用郑州某公司涉案产品的技术功能。作为零部件安装在被请求人客户的运梁车底部,在正常使用时部分被遮挡,无法从整体上体现出与现有设计的区别,不产生视觉效果。被请求人的行为不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六十条规定,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裁决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不成立。

案例启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在该另一产品中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除外。”该案件中被请求人为改装厂家,仅仅使用了变速箱的技术功能,符合除外情形。该案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方面具有典型性。

 

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展会假冒专利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29~31日,2020全国人防科技创新交流和“四新”成果运用展示活动在洛阳市会展中心举行。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邀派驻执法人员开展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人员在展会期间开展巡查,发现中国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展位人防创新知识产权展板上宣传展示名称为“双扇钢筋混凝土人防门”等5项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经执法人员核查,该5项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均已届满终止失效。上述行为已构成假冒专利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展位负责人讲解假冒专利有关法律法规,该负责人立即作出现场改正,对相关宣传版面进行遮挡处理。鉴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已现场进行遮挡处理,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该案是典型的展会中假冒专利行为案。由于展会时间仅3天,走正常执法程序对此案而言不适宜,执法人员灵活掌握执法方式,通过对相关人员普法教育,使相关人员认识到其在展会上的宣传构成了假冒专利违法行为,并及时作出了改正,避免公众混淆,未造成危害后果。该案的查处对展会知识产权执法具有一定的参考借鉴意义。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互联网假冒专利案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28日,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网络监测及电子数据取证,发现某有限公司在淘宝天猫网站销售的帐篷标有专利产品、专利号字样,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查询专利号信息。2020年8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回函,称该专利申请因未缴纳相关费用,该项技术未被授予专利权。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取得了当事人正在淘宝天猫网上销售“专利”产品的证据。询问了当事人,确认了网络监测及电子数据取证文书,要求当事人提供了淘宝天猫网销售的后台数据,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相关销售会计资料进行了审计。截至被查时,当事人共销售上述4种型号帐篷307顶,销售金额99484.84元,取得违法所得10101.44元。

当事人在专利权失效的情况下,在淘宝天猫网站上以专利申请受理号假冒专利销售所谓“专利”产品的行为,构成《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假冒专利行为。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及基准》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10101.44元,并处12398.56元的罚款,合计22500元。

案例启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当前企业通过网络销售产品成为主要销售及宣传手段,该案当事人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专利产品,非法获得了一定的经济利益。执法机关利用网络监测及电子数据文书固定网页证据,通过现场检查,要求当事人提供网站后台获得数据,并对其销售成本进行审计等方法,取得了确凿的证据链,处罚得当。该案的处理对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专利违法行为有很强警示作用。(省知识产权局供稿)

分享到

菜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