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国庆期间,徐女士全家打算利用假期出去旅游。为了安全起见,徐女士将自己价值3万多的金银首饰藏在了婴儿车夹层中且未告诉任何人。同年10月11日晚,徐女士回到家里,突然发现家里的婴儿车不见了。原来,徐女士的儿媳一直都不喜欢这辆婴儿车,儿子为了讨媳妇欢心,趁徐女士不在家把婴儿车丢到楼下垃圾桶旁边。等徐女士下楼寻找时,婴儿车早已不见了踪迹。
第二天一早,徐女士调取了小区监控录像。录像显示,垃圾桶旁的婴儿车被张女士拖走了。徐女士找到张女士,并要求归还婴儿车及车内的金银首饰。张女士表示婴儿车已被自己处理了,且从未见车内有金银首饰。经过居委会及辖区民警协商处理未果后,徐女士将张女士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张女士辩称,婴儿车是被徐女士儿子丢弃的,自己拾走并无不妥。由于自己是以捡拾废品倒卖为生,捡拾的物品都放在门口,不可能将婴儿车拆解或者家里自用,所以也不可能知道婴儿车内藏有金银首饰,就算有金银首饰,也有可能被其他人捡拾或者直接销售至废品回收站。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婴儿车为徐女士儿子所丢弃,自动放弃对婴儿车的所有权,对于丢弃物,可依先占原则由拾得人所有;至于徐女士认为在婴儿车内藏有金银饰品,徐女士提供的证据均为间接证据,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张女士也否认捡拾到徐女士的金银首饰,鉴于徐女士未能尽到证明责任,其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李 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