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解除“三期”内女工的劳动合同
问:我公司一女工休完产假后又申请病假,病假期满后她再请事假。但休完事假后该女工未回公司报到,亦未继续请事假或病假,处于失联状态。为此公司寄出《限时上班通知书》,但其在超过公司指定的报到时间5天后才来上班。该女工认为自己处于“三期”内,请问,公司能以连续旷工超过3天以上,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该女工未履行相应请假手续构成违纪,若公司确有“旷工3天以上可以解除”的规定,你们的解除并不违法。我国法律对“三期”女职工保护有特别规定,但“三期”女职工的保护是有条件的,并非无原则。“三期”女职工如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如严重违纪、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等,用人单位仍可行使单方解除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