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05 合作方泄露商业秘密 该不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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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5 合作方泄露商业秘密 该不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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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方泄露商业秘密
该不该担责
问:我公司与一家贸易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为表示合作的诚意,我公司将一部分商业技术信息与贸易公司共享,并在协议中约定贸易公司不能将该信息泄露给第三方,但未在协议中约定如果贸易公司泄露信息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此后,贸易公司将我公司的商业技术信息告知另一家公司,使我公司遭受巨额损失。贸易公司却以协议中未对违约责任作出约定为由拒绝赔偿。请问,贸易公司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答:贸易公司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你公司与贸易公司在战略合作协议中约定了保密条款,明确了贸易公司有保守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义务。贸易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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