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工作受伤
能向公司索要工伤补偿吗
问:2018年4月,我被公司派到外地工作时,因第三方造成锁骨骨折。休养期间,公司给我发了8个月的基本工资。1年后我才得知,公司没有给我申报工伤,导致我现在做不了工伤鉴定,还耽误了我个人申报的时间。请问,这种情况我能向公司索要工伤补偿吗?
答:申请公司给予工伤补偿的前提是认定工伤,因此,你应该先去做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这1年的时限也不是绝对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存在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属于用人单位原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等耽误员工及其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况,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因此,如果你是因存在上述情况而未提起工伤认定,时限可作相应延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