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26 电动自行车在单位停车场丢失 单位是否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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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6 电动自行车在单位停车场丢失 单位是否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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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在单位停车场丢失
单位是否应担责
问:一周前,我将电动自行车放置在公司设立的无人看管的非机动车停放区,下班时发现车辆丢失。鉴于无法确定被谁骑走,我认为公司未尽到保管职责,应给予赔偿。但公司以其属于免费提供、没有看管义务为由拒绝。请问,公司是否应担责?
答:你与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公司设立非机动车停放区,要求员工将车停放其中,是一种对员工停放车辆的行政管理行为,既不收费也不设专门人员进行看管,表明公司在主观上不存在与员工订立保管合同的意思表示。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司设立车辆集中停放区,要求员工将车辆集中停放,并无侵害员工利益的过错。合同法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公司不承担车辆丢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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